關於徵求《化粧品命名規定》及其配套文件(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食藥監許函[2009]2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化粧品命名工作,不斷提高化粧品行政許可管理工作水平,我司在《化粧品名稱標簽標識禁用語》(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化粧品命名規定》(徵求意見稿)和《化粧品命名指南》(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將修改意見於10月18日前反饋我司。
聯 係 人:陳志蓉,陳少洲
聯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甲38號,郵編:100810
聯絡電話: 010-88330402
傳 真: 010-88373268
電子郵件:chenzr@sda.gov.cn ;chensz@sda.gov.cn
附件:1.《化粧品命名規定》(徵求意見稿)
2.《化粧品命名指南》(徵求意見稿)
3.反饋意見表(表1、2)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化粧品命名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保證化粧品命名科學、規範,保護消費者權益,依據《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粧品。
第三條 化粧品命名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的規定;
(二) 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 不得以誇大、虛假等方式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 化粧品名稱應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其他內容不得在名稱中標注。名稱順序為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
燙髮類、防曬類化粧品應在標識標簽中註明顏色或防曬指數。
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如氣味或特定使用人群等,應在標識標簽中加以註明。
第五條 化粧品的商標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的規定。不得使用本規定第八條"禁止使用的內容"作為化粧品的商標名。
第六條 化粧品的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描述産品用途。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表明原料類別詞彙的通用名,應與産品配方成分相符。
通過産品屬性名能判斷出産品的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的,可省略通用名。
第七條 化粧品屬性名應當表明産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外觀形態。
慣用的産品名稱可省略屬性名。
第八條 化粧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一) 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
(二) 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三) 醫學名人的姓名,已註冊商標的除外;
(四) 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五) 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六) 已經批准的藥品名;
(七) 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表示防曬指數、色號、系列號的除外)。如為註冊商標或必須用字母、符號的,需在説明書中用中文説明;
(八) 超範圍宣稱産品用途;
(九) 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第九條 進口化粧品的中文名稱應儘量與外文名稱對應。可採用意譯、音譯或意、音合譯,一般以意譯為主。
第十條 為進一步指導化粧品命名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化粧品命名指南》。
第十一條 備案産品命名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已獲批件(備案憑證)的化粧品名稱,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按本規定執行。以往發佈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化粧品命名指南
(徵求意見稿)
為加強化粧品命名工作的技術指導,根據《化粧品命名規定》,制訂本指南。
一、禁用語
有些用語是否能在化粧品名稱中使用應根據其語言環境來確定。在化粧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
(一) 絕對化詞意。如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即效;顯效;神效;超強;××天見效;××週期見效;全面;全方位;全天候;最;第一;特級;頂級;冠級;無限;極致;超凡;完美;換膚;去除皺紋;100%或純天然等。
(二) 虛假性詞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産物成分的化粧品,但宣稱"純天然"的,屬虛假性詞意。
(三) 誇大性詞意。如"專業"可適用於在專業店使用的染發類、燙髮類、指(趾)甲類等産品,但用於其他産品則屬誇大性詞意。
(四) 醫療術語。如處方;藥;藥方;藥物配方;藥物製劑;藥物;醫;醫療;醫治;診斷;治療;妊娠紋;各類皮膚病名稱;各種疾病名稱等。
(五) 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如抗菌;抑菌;除菌;滅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柔敏;舒敏;緩敏;脫敏;褪敏;斑立凈;無斑;祛疤;生發;毛髮再生;止脫;減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臉;瘦腿;祖傳秘方等。
(六) 醫學名人的姓名。如扁鵲;華佗;張仲景;李時珍等。
(七) 不易理解的詞意。如解碼;數碼;智慧;紅外線等。
(八) 庸俗性詞意。如"裸"用於用於"裸露"時屬庸俗性詞意;用於"裸粧"(如彩粧化粧品)時可以使用。
(九) 封建迷信詞意。如仙、鬼、妖精、魔、卦、邪、魂。又如"神"用於"神靈"時屬封建迷信詞意;用於"怡神"(如芳香化粧品)時可以使用。
(十) 已經批准的藥品名。如膚螨靈等。
(十一) 禁止超範圍宣稱産品用途。特殊用途化粧品宣稱禁止超出《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九類特殊用途化粧品含義和對其含義的解釋;非特殊用途化粧品禁止宣稱特殊用途化粧品作用,即育發、染發、燙髮、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作用等。
二、可宣稱用語
有些用語符合化粧品含義,可在化粧品名稱中使用。
(一)非特殊用途化粧品
1、發用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防止、減少、去除頭屑;柔軟;補充、保持水分等詞語。
2、護膚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清潔皮膚;清除彩粧、污垢、多餘油份;清爽;控油;滋潤;保濕;舒緩;抗皺;白皙;緊致、緊實肌膚;曬後修復等詞語。
3、彩粧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飾;美唇;潤唇;護唇;睫毛纖密、卷翹等詞語。
4、指(趾)甲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保護;美化;持久;脫除指甲油等詞語。
5、芳香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香體;怡神等詞語。
(二)特殊用途化粧品
九類特殊用途化粧品可使用與其用途、特徵相關的詞語。
1、育發類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育發;防脫;毛囊滋養;防斷發等。
2、染發類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染發;漂染;挑染等。
3、燙髮類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燙髮;冷燙等。
4、脫毛類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脫毛;拔毛等。
5、美乳類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乳房健美;美胸;健胸等。
6、健美類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
7、除臭類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除臭;除體臭;除腋臭;除狐臭等。
8、祛斑類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
9、防曬類化粧品名稱中可使用防曬;防紫外線等。
表1
《化粧品命名規定》(徵求意見稿)反饋意見表
表2
《化粧品命名指南》(徵求意見稿)反饋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