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0月13日從國家林業局基金管理總站獲悉,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日前完善出臺新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與現行辦法相比,除繼續保留過去已有的各項優惠政策外,新辦法著眼于服務林改和現代林業建設,在進一步擴大貼息範圍、提高貼息率、延長貼息期限、簡化申報程序、保證貼息政策的連續性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在鼓勵金融機構發放林業貸款方面,新辦法規定除繼續對各類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發放的林業貸款予以貼息以外,首次將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林業貸款納入貼息範圍,以便廣大林農在林改後積極利用小額貸款從事林業生産經營;在貸款項目貼息對象方面,新辦法規定,除繼續對林業龍頭企業和林農個人種植業、養殖業和林産品加工貸款以及林場苗圃、森工企業多种經營貸款貼息以外,將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木本油料經濟林和沙區、石漠化地區的種植業貸款也納入貼息範圍;為大力發展森林旅遊新興産業,新辦法還將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開展的森林生態旅遊項目納入貼息範圍。
新辦法將林業貸款貼息率由原來的2%提高到了3%,是目前財政部規定的貼息率最高限。同時,明確要求地方財政建立相應的貼息政策,納入當地財政預算,為各地爭取配套貼息資金創造了有利條件。
目前,財政部農業司管理的各項貸款(包括扶貧貸款)貼息期限,除林業貸款以外均為1年。新辦法除繼續對造林等種植業林業貸款給予最長貼息3年以外,對林業龍頭企業加工、養殖項目和林場苗圃、森工企業多种經營項目貸款的貼息期限由原來規定最長2年提高到了3年。同時,為大力扶持林改後林農積極利用貼息貸款開展造林,新辦法將林農和林業職工個人造林貸款的貼息期限最長延長到了5年。
為充分調動地方林業和財政部門管好用好林業貼息貸款的積極性,本著從實際出發和責權統一的原則,新辦法將具體林業貸款項目的選擇權和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管理權下放到省級林業和財政部門,同時,進一步簡化了林業小額貼息貸款項目申報管理程序。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在《關於印發〈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明確規定,2009年新增貸款項目和以前年度貸款餘額項目的貼息,按照新辦法執行,保證了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的連續性。
據了解,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和中央林業工作會議關於完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的精神,國家林業局基金管理總站積極協調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就深入推進林改後林業投融資改革和進一步完善林改後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開展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新修訂完善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有利於充分發揮林業貼息貸款在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促進林業産業發展和林農就業增收、推動現代林業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林業投入的引導激勵機制,不斷滿足林改後林業産業的發展對林業貼息貸款的實際需求,更好地服務於林改和現代林業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