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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等三部門聯合通知規範電能交易價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16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出通知規範電能交易價格行為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規範電能交易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從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的交易價格、跨省區電能交易價格以及電網企業與終端用戶的交易價格等方面對電價行為進行了全面規範,以期達到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

    《通知》明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前,水電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按照當地燃煤發電機組脫硫標桿上網電價50%執行,火電、核電按照80%執行;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自並網發電之日起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上網電價。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後,要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上網電價。

    《通知》規定,燃煤發電機組安裝脫硫設施、具備在線監測功能且運行正常,環保部門不能按時驗收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商環保部門通知電網企業,自發電企業向環保部門遞交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後執行脫硫加價;經環保部門驗收不合格的,相應扣減已執行的脫硫加價。

    《通知》指出,跨省、跨區域電能交易,國家已規定價格的,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執行;國家尚未規定價格的,由送受雙方參考送端電網平均上網電價和受端電網平均購電電價協商確定。送電省(區、市)電網企業的輸電價格原則上不得超過每千瓦時3分錢。電網企業之間不得以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為目的,在同一時點相互進行沒有電能物理流量的虛假交易和接力送電。交易信息要及時向各利益相關方公佈。

    《通知》強調,電網企業對電力用戶的銷售電價,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電價標準執行。各級政府和電網企業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電力用戶銷售電價,不得自行以大用戶直接交易等名義實行電價優惠。

    《通知》要求,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應交納國家規定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並由當地電網企業負責代徵並上繳。擁有自備電廠並與公用電網連接的企業,應向接網的電網公司支付系統備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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