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外省旅行社駐魯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的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行社和廣大遊客利益,山東省旅遊局依據《旅行社條例》的相關規定,于2009年10月14日出臺了《外省旅行社駐魯辦事處管理辦法》。《辦法》明確規定了辦事處的定義、資質、業務範圍、備案程序、罰則等相關內容。
具體內容如下:1、外省旅行社駐魯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以下簡稱辦事處)是指外省旅行社在山東境內設立的從事旅遊宣傳促銷、協調聯絡、售後服務等工作的辦事機構。2、設立辦事處的旅行社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旅行社。3、辦事處應當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4、辦事處可以開展以下業務:代表設立社,與其合作的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代表設立社,為遊客購買機(車、船)票、組織遊客登機(船)等;代表設立社處理旅遊糾紛與投訴;代表設立社辦理其他非經營性旅遊業務。5、辦事處不得有以下行為:面向遊客直接開展組團業務;代表其他旅行社或經營單位從事旅遊業務;以個人名義從事旅遊業務;其他違反《旅行社條例》及相關法規的活動。6、各市旅遊質監部門負責對辦事處備案。7、辦事處備案時須向當地旅遊質監部門提交如下材料:設立社對設立辦事處的申請書;設立社所在地市級以上旅遊質監部門對設立社資質的證明;設立社出具的責任擔保書;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副本;辦事處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8、辦事處經審核備案後,由旅遊質監部門在媒體或旅遊網上予以公佈。9、辦事處備案一年後應當重新備案。10、旅行社與未備案的辦事處開展旅遊業務的,依照《旅行社條例》及其細則予以處罰。
此外,山東省旅行社在省內其他城市設立的辦事處的管理也適用本辦法。(于灝 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