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對原産于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台灣地區的
進口乙醇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
2009年11月13日,商務部發佈年度第90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11月14日起對原産于日本、美國、馬來西亞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此次期終復審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221100、292212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産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乙醇胺將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57號公告、2008年第3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本次復審調查將於2010年11月14日之前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