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維護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優化電力資源配置,國家電監會11月13日印發了《跨省(區)電能交易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要求各電力企業開展跨省(區)電能交易時,要以市場為導向,堅持公開、透明和市場主體自願的原則。
跨省(區)電能交易包括跨省(市、區)電能交易和跨大區電能交易,是指電力企業與本省、區以外的電力企業開展的電能交易。《辦法》指出,具備條件的大用戶(或獨立配售電企業)可以參與跨省(區)電能交易;跨省電能交易可以在區域電力交易平臺上組織發電企業與省外的購電主體進行交易,也可由發電企業委託本省電網企業與省區以外的電網企業進行電能交易。
《辦法》規定從四個方面加強對跨省(區)電能交易的監管:一是交易的組織和方式,明確了交易規則和方案的制定與實施程序;二是交易價格和費用,主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監管跨省(區)電能交易價格,對於購、售電價差形成的盈餘,則由電網企業提出使用方案,報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備案;三是交易執行情況,原則上長期跨省(區)電能交易優先於短期跨省(區)電能交易,先簽訂合同的交易優先於後簽訂合同的交易;四是信息披露,重點細化了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披露的信息內容。
《辦法》還明確了信息核查、合同備案、工作評價、監管報告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