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
遼政發〔2009〕31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建立全省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省政府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新農保現階段實行縣級統籌,對參保農村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省10%的縣(市、區),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省普遍實施,2020年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省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要求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省級以上財政補助80%,市、縣兩級財政補助20%,其中市級財政至少補助10%。
市、縣兩級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應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政府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市、縣兩級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市、縣兩級政府支出。
省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結合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省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新農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餘額(本息合計)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餘額併入新農保基金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新農保制度實施後,按規定參保繳費,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須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累計繳費低於15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將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八、基金管理和監督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市級管理。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佔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範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九、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加強新農保經辦機構建設,在現有社保經辦機構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適當充實加強市、縣(市、區)兩級新農保經辦機構人員力量,鄉鎮應有專職人員負責新農保工作,村可配備農保代辦員,由村幹部兼任。縣(市、區)、鄉新農保經辦人員是採取事業編制的方式還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縣(市、區)政府決定。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相關制度銜接
已經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待國家政策明確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相關文件後,結合我省實際貫徹落實。
新農保的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可將其新農保關係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並享受相應待遇;遷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可將其新農保關係及個人賬戶資金暫存于原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政府成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試點地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各地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週密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十二、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村居民積極參保。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