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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發佈 明年4月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17日   來源:公安部網站

    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09年12月7日發佈,將於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規章,自2004年5月實施以來,在規範機動車駕駛證管理,嚴格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強化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是《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第二次修改,通過修改進一步滿足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機動化進程給人民群眾生活帶來的改變,進一步放寬殘疾人駕駛汽車的身體條件、支持保障殘疾人駕駛汽車出行,進一步簡化辦理駕駛證業務程序、方便群眾,進一步完善駕駛證管理制度,在源頭管理上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以滿足群眾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新規定具體有哪些新亮點,有哪些涉及群眾的具體規定?

    平等·讓更多殘疾人安全、合法駕車出行

    積極推進殘疾人駕駛汽車工作,是保障殘疾人權益、促進殘疾人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的重要舉措。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一些殘疾人特別是右下肢和雙下肢殘疾人希望能進一步放寬駕駛汽車的身體條件。

    據了解,2003年,公安部出臺三十項便民措施,“允許左下肢殘疾但其他肢體健全的殘疾人駕駛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圓了一些殘疾人駕駛汽車的夢想;2004年,進一步擴大了允許左下肢殘疾人駕駛車輛的範圍,由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擴大為包括小型載貨汽車在內的所有小型自動擋汽車,滿足了更多殘疾人駕駛自動擋載貨汽車進行運營謀生的需求。與此同時,有關部門推進了道路無障礙化改造工作、完善步行道系統設置無障礙通行設施、設置盲人過街聲響提示裝置,為更多的參加人分享現代交通的成果創造了可能和條件。

    推進殘疾人駕駛汽車工作既涉及滿足殘疾人駕駛汽車的需求問題,又涉及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問題,必須在準備充分、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積極穩妥地推進。隨著汽車工業整體發展水平的提升,對下肢殘疾人駕駛的汽車改裝技術日益成熟,車輛加裝相應輔助裝置後,下肢殘疾人可以安全操控制動、轉向和加速等裝置,為右下肢、雙下肢殘疾殘疾人安全駕駛汽車提供了可能。公安部與有關部門多次溝通協調,積極推動殘疾人駕駛汽車政策的出臺。2005年,車輛管理所業務大廳設立無障礙窗口和通道,實行優先辦理,方便殘疾人辦理車輛和駕駛證業務;2008年,《肢體殘疾人駕駛汽車操縱輔助裝置》開始實施;2009年底,行業標準《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規範》制定,規定路內停車泊位應考慮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其數量應不少於停車泊位總數的2%。

    通過此次修訂,允許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殘疾人,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允許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允許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合格標準(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駕駛證。

    在允許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同時,如何保障殘疾人的出行安全尤為重要。新規定明確了右下肢、雙下肢殘疾人在申請駕駛汽車時應到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進行身體檢查,對其殘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進行專門評估;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每三年以及駕駛證期滿換證時,應當進行一次身體條件檢查;一定要使用規定車型;在車身前部和後部設置專用標誌;由專門機構或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和拆卸輔助裝置;聽力障礙的駕駛人在駕駛車輛時應當佩戴助聽設備。

    據了解,澳大利亞、新西蘭、德國、意大利、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均允許殘疾人駕駛機動車,通過近百年的探索和發展,這些國家在參加人駕駛資格認定、車輛改裝、培訓考試等方面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專門的管理機構。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説“新規定實施後,有五類殘疾人可以駕駛機動車,將對許多殘疾人朋友的工作生活産生影響。”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上肢殘疾人駕駛汽車涉及的車輛改裝技術相對比較複雜,需改裝的部件較多,目前條件還不成熟。下一步,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上肢、聾人等殘疾人駕駛汽車可行性的調研、論證,根據下肢殘疾人駕駛汽車政策實施情況,進一步推動殘疾人駕駛汽車工作。

    便捷·不讓群眾多次往返、長時等待

    據統計,至2009年11月底,我國摩托車保有量超過9400萬輛,佔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的半壁江山,可以説,摩托車仍然是群眾日常交通出行工具之一。近幾年摩托車出行還呈現出新的特徵,成為外出務工人員的重要交通工具。為方便在暫住地生活的群眾駕駛摩托車出行,新部令取消了在暫住地申領摩托車駕駛證的限制,允許群眾在暫住地直接申請、考試和領取摩托車駕駛證。在申領程序上,新部令取消了摩托車駕駛證科目考試的間隔時間限制,進一步簡化了申領程序,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規學習和駕駛技能訓練後,申請人可以在同一天進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大大減少了申請人的往返次數和等候時間。

    能讓百姓感到便捷的還有四個變化:

    ——針對群眾反映駕駛人身體檢查過於頻繁的問題,新規定延長了駕駛人身體條件檢查的間隔期限,將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的體檢週期,由每年一次調整為每兩年一次。該措施實施後,約6000萬名駕駛人不必每年進行身體條件檢查和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定對年齡超過60周歲的駕駛人,借鑒了國外的做法,保留了每年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規定。

    ——允許延期辦理駕駛證業務,當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駕駛證期滿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可以向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延期辦理。

    ——將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登出駕駛證、延期辦理業務也納入可委託辦理的範圍,進一步方便機動車駕駛人。

    ——增加被登出駕駛證的恢復措施,提供法律救濟保障。一些駕駛人因為生活、工作節奏快等原因,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換證或提交身體條件證明,造成駕駛證被登出。其中,以大型客車、大型貨車等駕駛人居多,這些駕駛人大多以駕駛汽車為職業,駕駛資格涉及到生計問題,而且大中型客車、牽引車等駕駛證不能初次申領,被登出後需要從小型汽車駕駛證逐級申請,對群眾造成了較大影響。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此類行為不屬於對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違法行為,駕駛證因逾期未換證或未提交體檢證明被登出不超過兩年的,駕駛人考試科目一合格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嚴格·劍指酒駕、佔應急車道等危險行為

    近年來,酒後駕駛等因駕駛人主觀故意造成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較大危害。據介紹,此次修改中的另一個重點就是加強駕駛人源頭管理,對部分駕駛人主觀過錯大、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違法行為提高記分分值,加大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將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掉頭,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3種違法行為,由一次記6分調整為記12分。

    ——對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等3類違法行為記分。

    在提高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同時,針對目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項目偏多、重點不突出等問題,進一步擴大輕微交通違法警告教育面,減少了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項目,取消對“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等12類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處理,合併了9種項目。將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號牌與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飲酒後駕駛與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等9種性質類似、分值相同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合併;降低“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等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

    據了解,調整後違法記分項目由47項減為38項,其中,一次記12分的6項,記6分的9項,記3分的11項,記2分的8項,記1分的4項。

    與此同時,進一步細化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相關規定,杜絕惡意補領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行為,對違反規定繼續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收回原駕駛證。同時,規定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駕駛人不得申請補領。對採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6分,並收回補領的駕駛證。

    責任·駕駛人自主申報自覺履行義務

    駕駛人的身體條件狀況是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重要因素,因駕駛人身體狀況不適應而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對群眾生命財産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但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很難及時掌握,只有建立駕駛人身體條件自主申報制度,強化機動車駕駛人的義務和責任,才能有效預防和減少因駕駛人身體狀況不適應而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通過修改,明確規定,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報,申請降低準駕車型或者登出駕駛證。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表示,將加大路面檢查力度,加強與醫療機構、精神病院等單位的信息溝通,對發現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的,要求降低準駕車型或者登出駕駛證。對駕駛人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繼續駕車的,發生交通事故後將追究相關責任。

    據悉,新規定還進一步細化了機動車駕駛證審驗規定,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達到12分未參加教育和考試的,不予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應先處理完畢;身體條件應符合駕駛許可條件;記分達到12分的駕駛人應先到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並參加考試合格。

    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制定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改裝、輔助裝置産品質量認證、殘疾人身體殘疾評估、駕駛技能培訓規範等工作。下一步,公安部將繼續積極配合各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同時指導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新部令實施前的準備,以保證2010年4月1日在全國範圍內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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