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
民發〔2009〕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相關待遇提高以後,各地要求享受這一待遇的退役人員逐步增多。為做好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等工作,經徵求軍隊有關部門意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病評殘僅限于服現役期間患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此,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僅限于服現役期間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這裡的患病是指,能夠直接造成《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中列舉殘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伍回鄉生活困難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並提交或具備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戶口本;
(三)退伍軍人證;
(四)軍隊醫院證明,具體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檔案中記載患有慢性病的退伍軍人登記表或在服役期間軍隊體系醫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證明(須能取得該醫院或上級衛生部門確認);
2.近期從軍隊體系醫院複印的蓋有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在服役期間患慢性病原始病歷。
(五)蓋有醫院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軍隊醫院證明中記載的慢性病)就診病歷複印件及相關醫療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安排申請人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規定或到指定的醫院對軍隊醫院證明的慢性疾病進行檢查。對於在部隊所患慢性病未痊癒的,填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表格樣式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由縣級或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具體審批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
四、審批機關認為符合條件的,在《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簽署意見,批准其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補助及享受其他相關待遇。對於由縣級或地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的,審批機關需同時將有關材料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糾正。
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相關待遇。
在辦理過程中,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限期到指定醫院體檢或提交相關材料,以核實上述情形。並告知“逾期不按要求體檢或提交相關材料,將取消相關待遇。”
六、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死亡或出現《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從下月起停發相關待遇。
七、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八、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對此前退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辦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