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各計劃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今年到期的就業扶持政策再延長一年的要求,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促進消費政策的安排,現就相關政策延期問題通知如下:
一、延長穩定就業崗位、扶持就業的相關優惠政策執行期限。2008年1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採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以下簡稱ll7號文件)以來,各地積極貫徹落實,政策效應逐步顯現,對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各地要將ll7號文件中規定的“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和“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等4項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10年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117號文件的總體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
對2010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一次性延長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政策延長到2010年底。
二、重點向困難中小企業傾斜。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也是當前吸納就業的主要渠道。由於中小企業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在國際金融危機中受到的衝擊更大,生産經營更加困難,需要更多的幫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受理中小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在職培訓補貼的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批准。
三、簡化審批程序,加大落實力度。各地要按照117號文件規定的條件認定“困難企業”,一般不再設置新的限制條件。在2009年內符合享受政策條件但未享受優惠政策的困難企業,應當納入2010年政策扶持範圍;已經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可根據需要經審批後再延長享受期限。要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加快審批速度,方便企業申請並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效力,幫助企業克服困難,穩定就業崗位。具體認定和審批工作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貿、國資、稅務等部門負責。參與認定困難企業的各部門之間要建立工作會商機制,有條件的可聯合辦公,為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
四、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在認真測算、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按照本《通知》精神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政策實施效果。各地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分析,切實做好數據匯總工作,保證數據及時準確地逐級上報。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