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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外國政府貸款採購工作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9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外國政府貸款採購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09]157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銀行、採購公司、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進一步貫徹《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財金[2008]176號),完善外國政府貸款採購管理制度,明確有關機構的權利和職責,保證貸款採購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我部制定的《外國政府貸款採購工作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外國政府貸款採購工作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外國政府貸款採購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國政府貸款項下採購工作的管理,規範採購行為,保證採購質量,合理、有效地使用貸款資金,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財金[2008]17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貸款)項下的採購(以下簡稱貸款採購)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貸款採購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貸款法律文件和本辦法,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前款所稱貸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協議和貸款協議。

    第四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與財政部令第38號和財金[2008]176號文件規定一致。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貸款採購的工作原則和相關政策,制定貸款採購管理制度,對貸款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貸款法律文件和本辦法,對本地區貸款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監督貸款採購工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貸款法律文件和本辦法,組織實施貸款項目,開展貸款採購和合同執行工作;保證採購內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批復以及經貸款方確定的採購清單一致;嚴格執行採購合同,如實驗收貨物並負責維護、管理與有效使用;保證貸款採購內容的真實性。

    第八條 採購公司受債務人或項目單位委託並在其協助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貸款法律文件、本辦法和委託代理協議等有關規定,開展貸款採購和合同執行工作;保證貸款採購程序和合同執行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第九條  轉貸銀行負責審核有關採購單據與合同的一致性,並按照貸款法律文件和本辦法辦理貸款資金的提取和支付等工作。

    日元貸款項目的貸款資金提取和支付工作由貸款協議規定的支付結算銀行負責。

    第十條 有關單位及個人均應就貸款採購工作中的違法違規情況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和財政部反映。

    第三章 招標

    第十一條 貸款採購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貸款法律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負責將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採購清單等報省級財政部門、轉貸銀行和採購公司備案。採購清單如需變更或調整,項目單位應當履行審批手續,並經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備案。

    貸款法律文件規定採購清單需經貸款方審批的,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和採購公司依據採購清單並結合項目實施進度共同制定採購計劃,並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和採購公司應當在貸款項目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或在貸款協議生效後開展貸款採購的招標工作。貸款法律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和採購公司共同編制招標文件。其中,項目單位負責招標文件技術部分(中英文),採購公司負責商務部分(中英文)並將技術和商務部分彙編成完整的招標文件。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經項目單位確認後,由採購公司報國內有關部門審批或備案(省級財政部門有要求的,應報送其審批或備案)。貸款法律文件另有規定的,招標文件應當報送貸款方審批或備案。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和採購公司應當依據國內有關法規和貸款法律文件規定共同編寫招標公告,並由採購公司通過規定媒介發佈。貸款法律文件另有規定的,招標公告應當報送貸款方審批或備案。

    第十八條  採購公司根據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發售招標文件。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後,由採購公司負責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四章 評標

    第二十條 評標由採購公司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採購公司應當對評標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對評標結果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貸款法律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提出書面評標意見,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和採購公司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意見共同編制評標報告,按規定報送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按有關省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報其備案。貸款法律文件另有規定的,評標報告應當報送貸款方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貸款方或國家有關部門對評標結果提出質疑的,採購公司應當負責組織、協調項目單位和評標委員會共同對質疑作出妥善處理和答覆。

    第二十六條  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招標採購規定的行為,採購公司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暫停評標活動,並向省級財政部門和財政部報告。

    第五章 合同簽訂

    第二十七條 評標結果生效後,項目單位和採購公司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共同與中標人進行合同談判並簽訂合同。合同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相關內容一致,不得有實質性內容變更。

    第二十八條 採購公司根據貸款法律文件規定將合同報貸款方審批或備案。需經財政部對外提交的,採購公司應通過財政部向貸款方提交。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訂後,採購公司將合同要點(包括合同號、簽署日期、買方、賣方、合同金額和幣種、採購內容、支付條款等)報送財政部,並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條 合同變更或調整(如數量、型號、規格、價格等發生變化),採購公司和項目單位應當報財政部或國家有關部門以及貸款方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並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和轉貸銀行。

    第六章 合同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合同有關各方共同負責合同執行工作,中標人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的約定,確保供貨內容與合同規定相一致。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和糾紛,有關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解決。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如實簽署貨物簽收證明和驗收證明。工程合同,應當出具監理單位的報告或建設部門或行業主管單位的竣工證明。進口貨物提單、發票和裝箱單,國內貨物簽收證明、驗收證明,工程合同的監理報告、驗工計價證明或竣工證明等應當作為合同的付款憑證。

    第三十三條 對可直接從貸款方提取貸款資金的項目(如採用特別賬戶支付方式的項目)、一類貸款項目以及省級財政部門提出審核單據要求的項目,支付單據應當由省級財政部門依據合同進行審核。

    信用證方式支付的合同,可採取事後審核支付單據的方法,但採購公司應當事前將開證申請書或信用證修改申請書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三十四條 負責審核合同支付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採購公司提交的付款單據或付款申請、開證申請書或信用證修改申請書後的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逾期視為審核同意。

    第三十五條 採購公司、轉貸銀行和支付銀行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本著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原則進行審核,並根據貸款法律文件和本辦法辦理支付手續。

    第三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貸款項目合同執行進行監督與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對可直接從貸款方提取貸款資金的項目,應當對貸款資金提取到國內後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或經財政部委託的仲介機構可對貸款項目的採購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採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貸款法律文件要求審計貸款項目採購支付情況的,債務人和項目單位應當接受審計,對審計機構的工作予以配合。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貸款法律文件和本辦法進行貸款採購的單位和個人,除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外,財政部可視情況採取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取消相關資質等措施。

    第四十條 項目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貸款法律文件和本辦法的,財政部可予以通報批評、暫停貸款資金的提取和支付、加速未到期貸款債務的償還、取消貸款使用資格。

    第四十一條 採購公司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貸款法律文件和本辦法的,財政部可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改正、暫停和取消貸款項目採購代理資格;可建議債務人或項目單位終止委託代理業務,並按規定另行選定其他採購公司。

    採購公司一年內兩次受到財政部通報批評的,財政部可予以暫停新貸款項目採購代理資格一年或以上。採購公司參與虛假採購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財政部可取消其貸款項目採購代理資格。

    第四十二條 轉貸銀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貸款法律文件和本辦法的,財政部可予以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參與貸款轉貸業務資格。

    第四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採購工作監督管理不力的,財政部可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或在有關問題得到妥善處理前暫停新項目安排。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中標人、供貨商、承包商等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貸款法律文件和本辦法的,財政部可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暫停或取消參與貸款採購工作資格。財政部可建立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制度,列入名單的機構、單位或個人將不得參與貸款採購工作。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貸款法律文件和本辦法的,財政部可予以通報批評、暫停和取消參與貸款採購工作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屬於政府採購項目的貸款採購,應當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及中央管理企業貸款的採購工作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經貸款方批准,貸款項目的採購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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