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衛生部聯合下發《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公安監管場所醫療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衛生部門積極推進公安監管場所醫療機構建設,改善醫療條件,切實保障公安監管場所安全穩定。
通知要求,公安監管場所醫療機構中除配備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外,還應配備一定比例的註冊護士,有條件的還應配備執業藥師。各公安監管場所要建立醫療工作規範流程,建立被監管人員醫療檔案,建立日常巡診、重大病患會診制度;將日常巡診、急危病處置等各項醫療衛生工作分解落實到人;要建立日常醫務活動登記、流轉交接、告知制度;落實醫務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通知強調,對未配備醫師的公安監管場所,由醫院(診所)承擔公安監管場所日常醫療衛生工作;對已取得醫療機構資質、但醫務人員力量不足的可採取醫院(診所)派醫師指導或聘請地方醫療機構退休醫師參與公安監管場所醫務工作;要通過建立“所院協作”機制,積極探索公安監管場所醫療工作社會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