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徵房産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四、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六、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徵房産稅、印花稅、營業稅稅款分別在納稅人以後的應納房産稅、印花稅、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0號)相應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