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政府下發《關於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的決定》,要求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從根本上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促進企業安全發展,以安全穩定的生産經營環境構建和諧社會。
《決定》明確:企業是生産經營活動的主體,在生産經營活動全過程中,企業應當堅持安全生産基本方針,具備安全生産條件,全面履行企業安全保障義務,認真貫徹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産工作的各項要求,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並承擔履行安全生産工作的直接責任。
《決定》分別對建立安全生産責任制和規章制度、依法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依法加大安全生産投入、依法組織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實施安全生産“三同時”、 落實企業內部安全生産管理、依法組織隱患排查治理、依法推進和實施安全標準化建設、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依法報告生産安全事故和做好應急救援工作、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企業主管單位的安全生産責任、中央在渝和市屬企業所屬建設工程項目責任、加強監管,確保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等十四個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決定》要求:負有安全生産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依法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發現未依法取得許可的企業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要立即予以取締。對已經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應依法予以及時處理。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並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重慶市安全生産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追究責任,進行行政問責和行政處分。對涉嫌刑事犯罪的有關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企業中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在給予行政處罰的同時參照《重慶市安全生産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或者按照企業內部規定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