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日前出臺了《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表明我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穩步推進。
部省兩級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互聯互通
據了解,《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所稱的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是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管理有關部門或單位、公路行業社團組織、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以及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産生、記錄、歸集的能夠反映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市場表現及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
《辦法》規定,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基本信息、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從業單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處於鎖定狀態,若發生變化,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公佈相應信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後予以更新。公路建設市場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隨時報送、隨時復核、隨時更新的原則,實現動態更新。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專人或委託專門機構負責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證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及時更新。
《辦法》要求,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通過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及時發佈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按照部省兩級建立。省級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應按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佈的接口標準與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接,做到互聯互通。信用信息發佈應保守從業單位商業秘密和從業人員個人隱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從業單位基本賬戶等商業信息僅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場管理使用,不對外公佈。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從業單位基本信息虛假的,均可向負責公佈從業單位基本信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實從業單位填報信息虛假的,即列入不良行為信息,並按相關評價規則扣減其信用評價得分。
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
《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以下稱《規則》)中明確,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是指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合同文件等,通過量化方式對具有公路施工資質的企業在公路建設市場從業行為的評價,並要求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簽認和公示、公告制度,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據了解,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定期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對公路施工企業上一年度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
《規則》規定,投標行為以公路施工企業單次投標為評價單元,履約行為以單個施工合同段為評價單元。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初始分值為100分,實行累計扣分制。若有其他行為的,從企業信用評價總得分中扣除。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的有效期為1年。
據悉,公路施工企業投標行為由招標人負責評價,履約行為由項目法人負責評價,其他行為由負責項目監管的相應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評價。招標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監管的相應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評價人對評價結果簽認負責。
《規則》提出,對信用行為直接定為D級的施工企業實行動態評價,自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之日起,企業在該省一年內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施工企業,評價為D級的時間不低於行政處罰期限。被1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認定為D級的企業,其全國綜合評價直接定為C級;被兩個及以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認定為D級以及被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公路施工企業,其全國綜合評價直接定為D級。
《規則》要求,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和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臺賬,及時、客觀、公正地對公路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置市場壁壘,一經發現,將在全國通報批評。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招標人、項目法人評價工作的考核、處罰機制,確保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馬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