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出臺背景
1月13日上午,全國“打黑辦”副主任、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廖進榮就《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出臺的背景接受了記者採訪。
我國黑惡勢力犯罪正處於活躍期,犯罪手法、組織形式不斷變化,打黑除惡將是一項長期的任務
自2006年年初全國開展打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精心組織、週密部署,徹底摧毀了一批影響惡劣、危害嚴重的涉黑組織,及時剷除了一批橫行鄉里、欺壓百姓的惡勢力,嚴肅查處了一批“保護傘”,狠狠打擊了黑惡犯罪的囂張氣焰,有力維護了社會治安大局的持續穩定,為服務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
廖進榮指出,由於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滋生黑惡勢力的土壤和環境依然存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我國黑惡勢力犯罪仍處於活躍期,仍然是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穩定、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危害經濟發展秩序、侵蝕黨的基層政權的重要因素。
廖進榮説,在各級政法機關持續不斷的嚴打高壓下,黑惡勢力不斷翻新犯罪手法和組織形式以逃避打擊。他們更多使用言語恐嚇、電話滋擾、聚眾擺勢等“軟暴力”行為來達到目的,採取圍而不打、打而不傷、傷而不重的手段逃避打擊。組織頭目趨於“幕後化”,不直接參與具體犯罪。一般成員趨於“市場化”,臨時雇傭社會閒散人員實施威脅恐嚇行為。一些黑惡勢力以合法的公司、企業等實體作掩護,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這些新手法、新形式,都加大了政法機關對黑惡勢力的打擊難度。因此,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最大限度地減少黑惡勢力的滋生、發展的土壤,仍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任務。
現行法律規定在執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理解,執法標準尚需進一步明確
廖進榮指出,自1997年刑法增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規定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了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對於指導司法實踐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與那些有組織犯罪存在歷史較長的國家相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在我國尚屬於新生的犯罪類型,發展變化較快、表現形式多樣,全面認識其特點、規律尚需要一個過程。同時,此類案件中的事實、證據問題和所涉及法律關係也較為複雜,因此,不同地區、不同職能、不同級別的政法機關在辦案時,對於現有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把握還不盡相同。
特別是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始後,隨著涉黑案件陸續進入起訴、審判環節,各地政法機關普遍反映:公、檢、法機關有時會在如何理解和認識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如何確定組織成員的刑事責任,如何認定組織的經濟基礎等方面産生分歧,影響了辦案效率和效果。
基於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並借鑒各地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專門召開座談會分析、研究了當前依法嚴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形勢、任務和存在的問題。會議不僅對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繼續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而且對司法實踐中一些爭議較大的問題應如何適用法律也達成了共識。
廖進榮説,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此次座談會的會議紀要,相信會對指導各級政法機關正確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發揮積極作用。(潘科峰 孫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