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建[2009]9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主管部門:
為完善汽車以舊換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進一步加快老舊汽車報廢更新,擴大汽車消費,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有效利用,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現就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33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並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調整如下:
(一)報廢老舊汽車的補貼標準:
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3000元;
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9000元;
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1000元。
(二)報廢“黃標車”的補貼標準:
報廢重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8000元;
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3000元;
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9000元;
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報廢大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8000元;
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1000元;
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7000元;
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報廢1.35升及以上排量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8000元;
報廢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0000元;
報廢1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專項作業車,補貼標準仍為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二、將《實施辦法》第六條中車輛使用年計算的終止日期由登出日期調整為將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日期。
三、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環保、財政部門,通過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對已經按原補貼標準發放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進行確認,確認完成後,由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確定的補貼標準向車主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
四、對已經按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享受補貼的,如果同時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有關條件,或車主補充新車購車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材料後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有關條件,經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環保、財政部門通過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確認後,由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確定的補貼標準向車主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
五、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做到車輛收購價格公開透明,不得變相壓價。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在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中如實填報報廢車輛型號、轎車排量等有關信息。對不履行填報義務或不如實填報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財政部 商務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