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國務院同意,水利部公佈了《國家蓄滯洪區修訂名錄(2010年1月7日)》, 並要求有關省(直轄市)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蓄滯洪區運用補償的各項工作。
2000年5月國務院頒布《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確定了97處國家蓄滯洪區名錄。《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國家先後對13個蓄滯洪區分洪運用實施了補償,有力地改善了蓄滯洪區運用難的狀況,受到了蓄滯洪區地方政府和人民群眾的歡迎。
近年來,國務院相繼批復了七大江河防洪規劃和淮河、永定河、大清河防禦洪水方案,對蓄滯洪區的設置進行了較大調整,迫切需要對國家蓄滯洪區名錄進行修訂。為此,水利部根據流域防洪規劃和防禦洪水方案,並結合近年來防汛抗洪工作實際,在有關省(直轄市)及流域機構意見基礎上,商財政部提出了國家蓄滯洪區修訂名錄。
修訂後的國家蓄滯洪區名錄共有蓄滯洪區98處,比原名錄增加1處。其中長江流域由40處增加為44處,黃河流域由5處核減為2處,海河流域由26處增加為28處,淮河流域由26處核減為21處,松花江流域增加2處,珠江流域增加1處。此外,淮河流域的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灣、洛河洼、方邱湖、臨北段、香浮段、潘村洼等8處蓄滯洪區雖不再列入國家蓄滯洪區名錄,但在規劃工程完工前,遇大洪水時若分洪運用,仍參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