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限售股轉讓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進行明確。
通知指出,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採取不同的徵管辦法。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相結合的方式徵收。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後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納稅人在轉讓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採取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的方式徵收。
對於證券機構的預扣預繳申報,通知明確,納稅人轉讓股改限售股的,證券機構按照該股票股改復牌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納稅人轉讓新股限售股的,證券機構按照該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並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並預扣個人所得稅。證券機構應將已扣的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對於納稅人的自行申報清算,通知明確,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並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到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請,辦理清算申報事宜。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屆滿後稅務機關不再辦理。
對於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通知明確,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後,證券機構按照限售股的實際轉讓收入,減去事先植入結算系統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轉讓時發生的合理稅費後的餘額,計算並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證券機構應將每月所扣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徵管工作順利開展;要廣泛宣傳、重點輔導,確保政策落到實處;要總結經驗、完善措施,建立高效的信息反饋機制;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對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徵稅工作的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