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廉租住房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收購城鎮廉租住房範圍包括小戶型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閒置住房、騰空公房和私有住房等。收購要符合住房産權清晰、相關證件合法齊全、無權屬糾紛,戶型面積或改建後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50平方米,其配套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完善、交通便利、方便群眾生活,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等條件。
對收購資金來源及撥付和産權歸屬及管理問題,《通知》規定,收購的廉租住房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按實際收購房屋的套型面積計算,原則上每套不超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收購房源套型面積超過50平方米以上的面積部分由個人全額負擔。省財政廳依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供的審核確認意見撥付收購補助資金。省級財政對各地收購廉租住房給予70%的資金補助。收購的廉租住房按政府出資、個人負擔的份額實行共有産權制度。市、縣建設(房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及時對收購的廉租住房落實空置期間的管理,並建立廉租住房收購項目資料檔案和收購廉租住房檔案。《通知》同時明確,列入城鎮拆遷範圍的住房、違規開發的商品房、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城鎮中移民社區住房以及州(地、市)、縣工作週轉用房等不列入收購範圍。(記者/張利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