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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通知加強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11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
改進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統計〔2010〕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

    為適應新形勢下安全生産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機制,及時、準確掌握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啟動應急預案,有效處置生産安全事故,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事故信息報告工作,全面提高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的時效性

    (一)嚴格安全調度值班制度。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設立生産安全事故信息調度值班機構,建立健全安全調度值班制度,嚴格實行24小時不間斷崗位值班,確保及時接報和處置生産安全事故信息。

    (二)嚴格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制度。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各類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後,要嚴格按照事故報告的時限、內容和要求逐級上報:

    1.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較大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煤礦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發生後7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事故具體情況一時難以核實清楚的,可先電話報告事故概況,隨後及時報告文字材料;

    3.加強事故跟蹤調度,及時續報事故搶救進展情況。重特大事故和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續報1次;較大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要每天續報1次。續報工作直至事故搶救工作結束。

    必要時,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三)建立健全生産安全事故報告情況通報制度。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決定從2010年開始,建立每月對各地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情況通報制度,對未按規定及時報告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的單位進行通報。各省(區、市)、市(地)安委會辦公室也要建立健全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情況的通報制度,每月對各地生産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情況進行通報,督促各地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事故報告工作,全面提高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的時效性。

    (四)建立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激勵約束機制。

    各地要建立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的激勵約束機制,將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納入各地安全生産工作績效考核表彰獎勵辦法之中,與安全生産工作開展、控制指標實施和行政執法工作等一併進行考核。同時,將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情況納入安全生産評優評先的條件之一,對有瞞報、謊報、漏報或遲報重特大事故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

    二、加強事故現場督導,及時有效地處置生産安全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現場督導。

    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的情形,以下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以下同)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有關業務司局主要負責人、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以及省、市、縣級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事故,以下同)(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二)重大事故的現場督導。

    1.發生一次死亡20-29人的重大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分管領導和有關業務司局、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2.發生一次死亡10-19人的重大事故,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有關業務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3.發生重大事故,省、市、縣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有關業務處(科)室的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三)較大及較大涉險事故的現場督導。

    1.發生一次死亡6-9人的較大事故,或受傷25-50人,或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分管負責人和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2.發生一次死亡3-5人的較大事故,或受傷10-24人或較大涉險事故,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3.發生較大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市、縣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科室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4.下列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有關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有關部門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1)煤礦發生一次死亡6-9人的典型事故,或一次受傷或涉險20人以上的事故。國家煤礦安監局相關司與應急指揮中心的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2)金屬與非金屬礦、地質勘探等行業發生一次死亡6-9人,或一次受傷20人以上,或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海上石油發生一次死亡3-9人,或平臺傾覆事故;石油、天然氣井(含有毒氣體)發生井噴失控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一司、應急指揮中心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3)軍工(民用)、民爆、建築、水利、電力、教育、郵政、電信、林業等行業(領域)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傷10人以上,或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列車、地鐵、城鐵較大傷亡事故;建築施工大面積坍塌、大型水利設施、電力設施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二司、應急指揮中心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4)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傷20人以上,或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危險化學品大量泄漏、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事故;緊急疏散人員1000人以上,或住院觀察治療50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三司、應急指揮中心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5)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傷10人以上,或涉險30人以上的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四司、應急指揮中心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

    三、進一步完善事故舉報核查和處置制度,加大事故舉報核查和瞞報事故的查處力度

    (一)事故舉報信息的核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接到事故舉報後,有關司局要通知有關地區進行核查。接到重特大事故舉報後,有關司局在立即通知有關地區進行核查的同時,要派員會同有關省(區、市)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共同組織開展核查工作。

    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接到重特大事故舉報後,要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計司,同時由分管負責人帶隊組織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接到較大事故舉報後,在立即通知有關地區核查的同時,要派員會同有關市(地)政府及其安全監管部門和區域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共同開展核查工作。

    (二)瞞報事故的查處。

    對瞞報事故,要按照提高一個事故等級進行調查處理。瞞報重大事故的,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派出工作組,會同有關省(區、市)政府及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共同開展瞞報事故查處工作;瞞報較大事故的,由有關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派出工作組,會同有關市(地)政府及其安全監管部門和區域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共同開展瞞報事故查處工作。

    瞞報事故要依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刑法修正案(六)》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四、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切實做好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高度重視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認真落實領導負責制和部門責任制。要建立健全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制度,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事故報告制度、報告方式和方法,強化制度落實,從組織、機構、人員、裝備等方面為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提供保障。要建立聯動機制,擴展信息渠道,提高事故報告時效性。總之,要採取有力措施,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確保及時、有效地報告和處置生産安全事故。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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