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規範海上風電建設
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聯合下發《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記者剛剛從國家海洋局了解到,日前,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聯合下發了《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切實做好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編制、海上風電建設項目授權和核準工作,促進海域空間資源合理利用,強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引導海上風電健康、持續發展。
《辦法》明確,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作為全國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對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線以下海域以及在相應開發海域內無居民海島上的海上風電項目實施管理,並在海上風電規劃編制、項目核準、施工等階段做好管理銜接。海上風電建設應當堅持先編制發展規劃。全國和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全國和沿海各省(區、市)海洋功能區劃,與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相協調。國家能源局統一組織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編制和管理,並會同國家海洋局審定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
《辦法》強調,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用海應遵循節約和集約利用海域資源的原則,合理佈局。從事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的項目單位要按照《海域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海域使用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項目開發許可及核準;要加強海上風電施工管理和竣工驗收等。(記者 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