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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安部門敞開陽光執法大門完善司法公開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25日   來源:公安部網站

    【數字】

    ●372萬———去年,全國共查處治安案件1105萬起,其中治安調解372萬起,佔查處治安案件總數的33.7%。

    ●80%———目前,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上海等地交通事故處理崗位正規化建設達標率在80%以上。

    【關鍵詞】

    公調對接———110接處警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對接。110在接報群眾糾紛類報警求助後,按照法定的程序,及時將各類非警務矛盾糾紛分流到各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構受理調處。

    “二分開”模式———交通事故處理現場勘查與責任認定調解相分離,形成既相對獨立又相互監督和制約的格局。

    2007年12月,公安部制定下發《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範》,對依法公開調解等作了明確的規定;2004年以來,公安部制定、修訂《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資格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一步規範交通事故處理。治安案件公開調解、道路交通事故公開處理敞開了公安機關陽光執法的大門,是公安機關完善司法公開制度的具體體現。

    治安案件公開調解及時化解社會矛盾

    江蘇南通市民陸素群的丈夫是個鋼筋工,上班第1天就被鋼筋壓斷了中樞神經,導致高位截癱。出院後,老闆以沒簽合同,不能算工傷為由拒絕支付後續治療費用。陸素群和老闆爭執了7個多月,也沒能討回公道。後來,她想打官司,可又沒錢請律師,有人就和她説,去大調解中心吧。她帶著懷疑的態度進了大調解中心的門。駐中心的公安調解員老周接待了她,沒要一分錢。老周只調解了兩次,就為她爭回了40萬元的工傷賠償,而且賠償全部到位。

    “公調對接”是江蘇省南通市公安機關創建的一種工作機制,即110接處警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對接,110在接報群眾糾紛類報警求助後,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民事糾紛,在公安民警不能現場化解處置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程序及時將各類非警務矛盾糾紛分流到各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構受理調處。這一工作機制為當前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提供了全新的理論和實踐支持,是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創新之舉。隨後,江蘇省公安廳總結了南通模式在全省推廣。

    多年來,公安機關尤其是公安派出所充分運用治安調解手段,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有效防止了一大批“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充分發揮了治安調解在維護穩定中的“減壓閥”作用。為加強和規範治安調解工作,2007年12月,公安部制定下發了《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範》,對推行現場調解、依法公開調解等作了明確規定。治安案件的公開及時調解,使群眾的滿意度、黨和政府的公信力都得到了極大提高。

    2009年5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定下發了《關於加強治安系統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要求各地嚴格按照《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範》的要求,進一步規範治安調解程序和法律文書。其中包括:有條件的地方,要設立調解室,積極推進公開調解。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雙方當事人都要求不公開調解的外,都應當在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公開調解。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場;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居委會、村委會的負責人以及單位領導參加。

    各地在推行治安案件公開調解方面也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並取得了明顯的成效。除了江蘇省推出的“公調對接”機制,遼寧省公安廳制定下發了《治安案件現場調解工作規定》,進一步推進現場調解,提高執法效率;河南省公安廳要求治安調解結案的比例要達到辦理治安案件總數的50%以上。

    各地認真貫徹公安部的要求,依法加強治安調解,成效明顯。2009年,全國共查處治安案件1105萬,其中治安調解372萬,佔查處治安案件總數的33.7%。

    據了解,2010年,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將繼續把推行治安案件公開調解作為重要工作內容,把調解優先的原則貫徹于執法工作中,在公安派出所積極推廣“公調對接”工作模式,形成依託綜合治理平臺,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進入規範軌道

    一輛桑塔納撞上機動三輪車,造成三輪車上乘客受傷。車禍發生後,兩司機以交通事故責任未明確為由互相推諉,負責處理事故的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六分局事故大隊民警李兵多次和事故雙方司機溝通,並帶上禮品到醫院看望受傷乘客,用真誠換得當事人的信任。通過李兵的調解,當事雙方司機和受傷乘客三方對調解結果都表示滿意,三方還共同給李兵製作了一面錦旗。這正是成都交警把“公開、公平、公正”理念落到實處,贏得群眾口碑的生動寫照。

    為確保事故處理的“公正”,成都交警支隊推行了“二分開”工作模式,即實行事故處理現場勘查與責任認定調解相分離的模式,對輕傷以上交通事故,由基層事故處理大隊負責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後,移交支隊事故預防處理處進行審查,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進行損害賠償調解,從而形成了既相對獨立,又相互監督和制約的格局。

    為體現執法公平、公正、公開,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合法權益,2004年以來,公安部先後制定、修訂了《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資格管理規定》等規範性文件,以及《交通事故案卷文書》《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等技術標準,基本規範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各個執法環節。

    各地公安交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完善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崗位專人辦案制度、分級負責制度、領導審批制度等為主要框架的執法制度體系,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執法辦案全過程納入了規範化的制度管理軌道。並建立了以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制度、專家指導制度為保障的複雜案件會商制度,最大限度地確保了疑難、複雜案件的執法辦案質量。

    2008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組織開發,並在全國推廣應用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信息系統,進一步規範了事故辦案的信息採集和錄入、執法辦案流程監督等工作。目前,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上海等地交通事故處理崗位正規化建設達標率在80%以上。除西藏外,全國各省(區、市)已全部啟用事故處理信息系統,支隊使用率達到100%,大隊使用率達到93%,有效保障了事故處理執法辦案質量。(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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