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是國務院頒布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實施的第一天。今天上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江蘇省昆山市海峽兩岸農業合作區舉行隆重儀式,頒發了第一張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營業執照,誕生了全國第一家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昆山太陽城園藝中心(普通合夥)。
這家企業的中外雙方合夥人分別是中國自然人李愛梅、美國企業普利科索化學公司(“PRECURSOR CHEMICALS INC”),認繳出資額分別為900萬和300萬人民幣。這家企業主要是從事花卉生産、展示、銷售,園藝工具、園藝傢具銷售和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等,是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的現代農業和高新技術産業,也符合新法規的立法宗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陸續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等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積極吸收外商投資,促進了産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外商投資企業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天實施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是在我國繼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新形勢下,通過立法吸收外商投資的一種新的方式,是我國繼續推進改革開放,穩定和擴大吸收外資的重要步驟,是不斷優化外商投資環境,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舉措。該辦法的頒布實施將有助於進一步豐富我國利用外資方式,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提高利用外資質量,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在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中,具有設立簡便、管理靈活等特徵。同時,《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規定,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設立、變更等無需商務部門歸口審批,由企業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這不僅減少了行政審批、簡化了辦事程序,便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設立合夥企業,而且也降低了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設立成本,提高了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註冊效率。
根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包括3種情形:一是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合夥人全部為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二是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三是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通過入夥或者受讓合夥企業財産份額的方式成為合夥人。不論以哪一種模式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都應當具備《合夥企業法》、《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的條件,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政策,《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禁止類項目和標注“限于合資”、“限于合作”、“限于合資、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以及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組織形式和設立雖然具有諸多優勢,但這一組織形式要求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傳統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絕大多數都是採取的公司組織形式,公司的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在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時,一定要慎重選擇投資夥伴,防範投資風險,以維護投資者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