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式樣見附件1)于1999年1月15日啟用。通行證為卡式證件,通行證有效期分為3年和10年兩種,持證人年滿18周歲的為10年有效,未滿18周歲的為3年有效。
通行證號碼組成規則:通行證證件號碼共11位。第1位為字母,“H”字頭簽發給香港居民,“M”字頭簽發給澳門居民;第2位至第11位為數字,前8位數字為通行證持有人的終身號,後2位數字表示換證次數,首次發證為00,此後依次遞增。
通行證號碼變化規則:由於通行證遺失、損壞或者有效期到期等原因,港澳居民需換發通行證。港澳居民換發通行證後,新通行證和原通行證號碼相比,證件號碼第1位至第9位相同,代表換證次數的第10位和第11位數字會發生變化。首次換證,第10位至第11位數字變為01;再次換證,由01變為02,依此類推。新舊通行證號碼前9位相同,表明為簽發給同一持證人。
通行證換發證明:港澳居民因在內地辦理相關業務需要,可分別向香港、澳門中國旅行社申請辦理通行證換發證明(式樣見附件2、3)。該證明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統一齣具,證明新通行證根據原通行證換發。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