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復議程序規則》的通知
工商法字〔2010〕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總局各司(廳、局、室)、直屬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復議程序規則》已經總局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局章)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復議程序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稱工商總局)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程序,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結合工商總局行政復議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工商總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工商總局受理、審查行政復議申請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工商總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一)對以工商總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二)對工商總局商標局以自己名義作出的,依法不屬於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範圍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三)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以下稱省級工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四)認為工商總局和工商總局商標局、省級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對前款第(三)項所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依法向工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該省級工商局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條工商總局法規司為工商總局行政復議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法規司內設復議應訴處,具體負責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
商標註冊程序性爭議案件的行政復議工作相關程序規則另行制定。
工商總局相關司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協助行政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案件。
第二章 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申請人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書面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當面遞交行政復議申請並要求提供簽收單據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出具行政復議材料簽收單。行政復議材料簽收單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材料的名稱和頁碼、提交人、提交日期、簽收人、簽收日期以及需要説明的其他內容。行政復議材料簽收單一式兩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由行政復議機構留存。
郵寄遞交行政復議申請的,工商總局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將郵件交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將信封留存。
第六條申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口頭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應噹噹場製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後,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正本一份,並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公民的,應當提交身份證複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申請人為港、澳、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身份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地公證機關證明。申請人為外國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其身份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四)委託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受託人、委託事項、委託權限、委託期限,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行政復議機構。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工商總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日的,以行政復議機構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申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八條行政復議機構設置《行政復議案件登記簿》,根據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進程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申請事由;
(四)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
(五)案件進展情況,包括與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電話聯絡或者當面溝通的情況;
(六)案件處理結果;
(七)結案時間;
(八)行政復議決定的送達方式和時間;
(九)其他需要記載的事項。
第九條審查受理階段,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審查:
(一)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表述是否清楚;
(二)是否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三)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利害關係;
(四)是否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五)是否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六)是否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範圍;
(七)是否屬於工商總局的職責範圍;
(八)其他行政復議機關是否已經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工商總局相關司局或者相關省級工商局了解與行政復議申請有關的情況。
第十條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或者行政復議申請補正材料之日起5日內針對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於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或者行政復議申請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對於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依法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人拒不變更的,依法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對於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但是不屬於工商總局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五)申請人在案件受理前自願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將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情況進行登記並將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留存。
第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書面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是否准許由行政復議機構審查決定。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第十二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出現《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需要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的,可以停止執行。
第三章 行政復議審理和決定
第十三條被申請人為工商總局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複印件送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有關事項的相關司局,相關司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為省級工商局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製作答覆通知書,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連同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方式審查。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調查取證應當製作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和到場的有關人員確認後簽名或者蓋章。
需要現場勘驗的,現場勘驗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十五條行政復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託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委託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鑒定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十六條行政復議事項涉及工商總局相關司局業務範圍,需要徵求相關司局意見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填寫徵求意見單,連同行政復議申請材料和行政復議答覆材料送相關司局徵求意見。徵求意見單應當載明要求相關司局返回意見的時間。
行政復議案件中的有關問題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業務範圍的,可以口頭向其他行政機關了解相關情況並作書面記錄;必要時,可以書面徵求其他行政機關意見。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一)案件事實複雜或者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爭議較大的;
(二)當事人對案件的適用依據爭議較大的;
(三)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行政復議機構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於舉行聽證5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八條對於重大、複雜、疑難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進行集體討論;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論證。
前款所稱重大、複雜、疑難案件是指:
(一)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二)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臺的案件;
(三)案情複雜,對事實認定有較大爭議的案件;
(四)對法律的理解或者適用有較大爭議的案件;
(五)行政復議機構認為重大、複雜、疑難的其他案件。
第十九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構不得拒絕。申請人、第三人要求查閱相關材料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查驗其身份證明文件。查閱過程中,應當有行政復議人員在場。
第二十條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可以採取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面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提交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口頭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應噹噹場製作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後,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期間出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書面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期間出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審查申請,工商總局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對該規定是否合法作出審查結論;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機構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工商總局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對該項依據是否合法作出審查結論;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按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准許。
第二十七條有《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工商總局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定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製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經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審核後,報工商總局負責人批准。
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人員對案件進行全面了解、審查後,一般應當在行政復議期限屆滿15日前擬定行政復議案件審結報告、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者其他案件處理決定書,經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審核後,報工商總局負責人批准。行政復議決定書經工商總局負責人批准並加蓋工商總局印章後送達有關當事人。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工商總局負責人批准行政復議決定前,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將擬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工商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有關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三十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工商總局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條對工商總局作出的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申請人或者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總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行政復議監督
第三十二條行政復議期間工商總局發現被申請人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後工作的,可以製作行政復議意見書。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後工作的情況報告工商總局。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製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工商總局應當及時將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行政復議文書可以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或者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方式送達案件當事人。
直接送達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受送達的日期。
郵寄送達的,應當採取掛號信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復議專用章”(以下簡稱行政復議專用章)由行政復議機構保管並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用於各類程序性行政復議文書以及行政復議建議書、行政處分建議書等行政復議文書。行政復議人員擬定相關行政復議文書並填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復議案件發文稿紙》,經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簽發後,方可申請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
其他行政復議文書加蓋工商總局印章。行政復議人員擬定相關行政復議文書並填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文稿紙》,經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審核並報工商總局負責人簽發後,方可申請使用工商總局印章。
第三十六條案件辦結後,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復議案件立卷歸檔辦法》的要求及時進行立卷。
第三十七條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要求,對工商總局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進行統計匯總,並將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統計報表以及全年統計分析報告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