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交通部門獲悉,《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將於4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規定,經營者超載最高罰款3萬元,旅客運輸車輛超員100%以上的將停止營運一年。
出現貨運超載現象,將追究站場經營者責任。新辦法要求,車站、港口碼頭、煤礦、沙石料場等貨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車輛裝載標準的規定為車輛裝載、配載貨物,不得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違規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的,按照每輛次處1000元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客運車輛,交通運輸部門都要進行處理。超過額定乘員20%至50%的,停止營運3個月;超過額定乘員50%至80%的,停止營運6個月;超過額定乘員80%至100%的,停止營運9個月;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停止營運1年。根據新辦法,高速公路單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單程400公里以上的旅客運輸車輛,必須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記者 薛廣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