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發佈《關於地方財政部門積極做好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相關管理工作業務的意見》,規範和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加大對中小企業、三農等經濟社會薄弱環節的支持。
《意見》對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發展融資性擔保業務中承擔的主要任務和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參與地方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監督,提高財務管理規範性,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制度體系;加強對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産高效運作等。
《意見》指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支持融資性擔保業務要堅持五個結合的原則: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支持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依法經營與加強監管相結合,開展擔保與提升信用相結合,業務創新與規範經營相結合的原則,著力解決制約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的瓶頸問題。
《意見》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因地制宜制定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財政支持政策。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免徵營業稅、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等財稅優惠政策。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考核獎勵等多種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服務能力。
《意見》強調,地方財政部門要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監督,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指導督促融資性擔保公司建立完善的業務運行機制、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風險控制體系;研究制定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監督實施辦法。監督融資性擔保公司接受社會審計和資産評估;要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信息管理體系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指導並監督融資性擔保公司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對融資性擔保公司資産重組狀況、償付能力狀況、資産質量狀況、盈利狀況和社會貢獻等進行評價。
《意見》指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制度體系,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
地方財政監管部門承擔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職責,要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基礎信息管理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對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應急機制,制定突發事件處理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
地方財政監管部門要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探索建立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市場規律的商業經營模式,支持建立健全本地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評級和徵信管理體系,推動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公司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鼓勵融資性擔保公司相互開展分保、聯保和再擔保等業務合作。地方財政監管部門要分清政府與企業責任,清晰界定監管責任,防止和控制融資性擔保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