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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門發佈金融支持文化産業振興發展指導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4月08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中央宣傳部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文化部
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産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0〕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文化廳(局)、廣播影視局、新聞出版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文化産業振興規劃的通知》(國發〔2009〕30號)精神,進一步改進和提升對我國文化産業的金融服務,支持文化産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金融支持文化産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文化産業快速發展迫切需要金融業的大力支持。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金融引導資源配置、調節經濟運行、服務經濟社會,對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文化産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中央實施重要戰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快發展文化産業,文化産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正成為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在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加大金融業支持文化産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産業與金融業的對接,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是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需要,是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和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需要。各金融部門要把積極推動文化産業發展作為一項重要戰略任務,作為拓展業務範圍、培育新的盈利增長點的重要努力方向,大力創新和開發適合文化企業特點的信貸産品,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務水平,促進我國文化産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二、積極開發適合文化産業特點的信貸産品,加大有效的信貸投放

    (二)推動多元化、多層次的信貸産品開發和創新。對於處於成熟期、經營模式穩定、經濟效益較好的文化企業,要優先給予信貸支持。積極開展對上下游企業的供應鏈融資,支持企業開展並購融資,促進産業鏈整合。對於具有穩定物流和現金流的企業,可發放應收賬款質押、倉單質押貸款。對於租賃演藝、展覽、動漫、遊戲,出版內容的採集、加工、製作、存儲和出版物物流、印刷複製,廣播影視節目的製作、傳輸、集成和電影放映等相關設備的企業,可發放融資租賃貸款。建立文化企業無形資産評估體系,為金融機構處置文化類無形資産提供保障。對於具有優質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的企業,可通過權利質押貸款等方式,逐步擴大收益權質押貸款的適用範圍。

    (三)積極探索適合文化産業項目的多種貸款模式。對於融資規模較大、項目較多的文化企業,鼓勵商業銀行以銀團貸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探索和完善銀團貸款的風險分擔機制,加強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有效降低單個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對處於産業集群或産業鏈中的中小文化企業,鼓勵商業銀行探索聯保聯貸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完善授信模式,加強和改進對文化産業的金融服務

    (四)完善利率定價機制,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利率。各金融機構應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文化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符合監管要求的靈活的差別化定價機制。針對部分文化産業項目週期特點和風險特徵,金融機構可根據項目週期的資金需求和現金流分佈狀況,科學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對於列入國家規劃重點支持的文化産業項目或企業,金融機構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可適當延長貸款期限。

    (五)建立科學的信用評級制度和業務考評體系。各金融機構在確定內部評級要素,設計內部評級指標體系、評級模型和計分標準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文化企業的特點,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和信用評分制度。要充分借鑒外部評級報告,建立內外部評級相結合的評級體系。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業務考評程序和考核方法,建立專門針對文化産業金融服務的考評體系,將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和積極促進文化産業發展相結合,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在落實工作責任和考核整體質量及綜合回報的基礎上,對中小文化企業的貸款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追究或免除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做到盡職者免責,失職者問責。

    (六)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對文化企業的金融服務。各金融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設立專家團隊和專門的服務部門,主動向文化企業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對於國家重點支持的文化企業和項目,要優化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在滿足金融機構授信客戶準入標準的前提下,可對舉辦培訓的企業和接受培訓的人員予以信貸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積極加強合作,綜合利用多種金融業務和金融産品,推出信貸、債券、信託、基金、保險等多種工具相融合的一攬子金融服務,做好文化企業從初創期到成熟期各發展階段的融資方式銜接。

    (七)積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産品,為文化消費提供便利的支付結算服務。各金融機構應積極培育文化産業消費信貸市場,通過消費信貸産品創新,不斷滿足文化産業多層次的消費信貸需求。可通過開發分期付款等消費信貸品種,擴大對演藝娛樂、會展旅遊、藝術品和工藝品、動漫遊戲、數字産品、創意設計,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絡出版、數字出版等出版産品與服務、印刷、複製、發行,高清電視、付費廣播電視、移動多媒體廣播電視、電影産品等綜合消費信貸投放。加強網上銀行業務推廣,提高軟體、網絡及計算機服務,設計服務和休閒娛樂等行業的網絡支付應用水平。進一步發揮人民銀行支付清算和徵信系統的作用,加快完善銀行卡刷卡環境,推動文化娛樂、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廣告、藝術品交易等行業的刷卡消費,促進文化市場的繁榮發展。

    (八)繼續完善文化企業外匯管理,提高文化産業貿易投資便利程度。便利文化企業的跨境投資,滿足文化企業對外貿易、跨境融資和投資等合理用匯需求,提高外匯管理效率,簡化優化外匯管理業務流程,促進文化企業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財務成本,提高我國文化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擴大文化企業的直接融資規模

    (九)推動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支持處於成熟期、經營較為穩定的文化企業在主板市場上市。鼓勵已上市的文化企業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並購和重組。探索建立宣傳文化部門與證券監管部門的項目信息合作機制,加強適合於創業板市場的中小文化企業項目的篩選和儲備,支持其中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

    (十)支持文化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集合債和公司債等方式融資。積極發揮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機構的作用,為中小文化企業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票據等方式融資提供便利。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文化企業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鼓勵仲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減輕文化企業的融資成本負擔。對於運作比較成熟、未來現金流比較穩定的文化産業項目,可以以優質文化資産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等為基礎,探索開展文化産業項目的資産證券化試點。

    (十一)鼓勵多元資金支持文化産業發展。發揮保險公司機構投資者作用和保險資金融資功能,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保險公司投資文化企業的債權和股權,引導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參與文化産業投資基金。適當放寬準入條件,鼓勵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風險偏好型投資者積極進入處於初創階段、市場前景廣闊的新興文化業態。

    五、積極培育和發展文化産業保險市場

    (十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保險服務。在現有工作基礎上,各保險機構應根據文化企業的特點,積極開發適合文化企業需要的保險産品,並按照收益覆蓋風險的原則合理確定保險費率。對於宣傳文化部門重點扶持的文化企業和文化産業項目,應建立承保和理賠的便捷通道,對於信譽好、風險低的,可適當降低費率。加快培育和完善文化産業保險市場,提高保險在文化産業中的覆蓋面和滲透度,有效分散文化産業的項目運作風險。

    (十三)推動保險産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各保險機構應在現有保險産品的基礎上,探索開展知識産權侵權險,演藝、會展、動漫、遊戲、各類出版物的印刷、複製、發行和廣播影視産品完工險、損失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適合文化企業特點和需要的新型險種和各種保險業務。鼓勵保險公司探索開展信用保險業務,彌補現行信用擔保體制在支持服務業融資方面的不足。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針對文化出口企業的保險服務,對於符合《文化産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條件,特別是列入《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的文化出口企業和項目,保險機構應積極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鼓勵和促進文化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六、建立健全有利於金融支持文化産業發展的配套機制

    (十四)推進文化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按照創新體制、轉換機制、面向市場、增強活力的原則,推動文化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入現代公司治理機制和現代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範會計和審計流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強財務管理能力,為金融支持文化産業發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

    (十五)中央和地方財政可通過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給予貸款貼息和保費補貼。支持設立文化産業投資基金,由財政注資引導,鼓勵金融資本依法參與。

    (十六)建立多層次的貸款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鼓勵各類擔保機構對文化産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風險。研究建立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再擔保機構,以參股、委託運作和提供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擔保機構的設立與發展,服務文化産業融資需求。探索設立文化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合理分散承貸銀行的信貸風險。

    (十七)完善知識産權法律體系,切實保障各方權益。抓緊制定和完善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産評估、質押、登記、託管、流轉和變現的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訂有關質押登記規定。積極培育流轉市場,充分發揮上海文化産權交易所、深圳文化産權交易所等交易平臺的作用,為文化企業的著作權交易、商標權交易和專利技術交易等文化産權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進一步加強對文化市場的有效監管和知識産權保護力度,完善各類無形資産二級交易市場,切實保障投資者、債權人和消費者的權益。

    七、加強政策協調和實施效果監測評估

    (十八)加強信貸政策和産業政策的協調。制定並定期完善《文化産業投資指導目錄》,發佈更新文化産業發展的項目信息。加大對符合産業政策導向的文化企業的信貸支持,對納入《文化産業投資指導目錄》“鼓勵類”的文化産業項目,金融機構優先予以信貸支持,對“限制類”的文化産業項目要從嚴審查和審批貸款。

    (十九)建立多部門信息溝通機制,搭建文化産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建立文化企業投融資優質項目數據庫,通過組織論壇、研討會、洽談會等形式,加強文化項目和金融産品的宣傳、推介,促進銀、政、企合作,對納入數據庫並獲得宣傳文化部門推薦的優質項目,金融機構應重點支持。

    (二十)加強政策落實督促評估。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會同同級宣傳文化、財政、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産業發展的具體實施意見或辦法,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各金融機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産業發展的專項統計制度,加強對文化産業貸款的統計與監測分析。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建立金融支持文化産業發展的專項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

中央宣傳部 中國人民銀行 財 政 部

文 化 部 廣 電 總 局 新聞出版總署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宣部 財政部 文化部 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 銀監會 證監會和保監會有關負責人
就《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産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九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産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 9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的發佈回答了記者提問。

    1、研究出臺《指導意見》的背景是什麼,有何意義?

    答:黨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産業的戰略部署,文化産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正在成為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2004年至2007年,全國文化産業增長速度在17%以上,比同期GDP增速高出6到8個百分點,北京、上海、廣東、湖南等地文化産業增加值超過了GDP比重的5%。2009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拉動我國經濟發展的外需大幅度降低,不少傳統産業增速放緩,而文化産業卻逆勢上揚,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為支持文化産業振興和發展,實現金融資本與文化産業的有效對接,進一步改進和提升對我國文化産業的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宣部、文化部、財政部等九部委聯合製定出臺了《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的出臺有三方面的重大意義。一是有助於推動經濟結構調整、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文化産業以創意為源頭,是一種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小的綠色産業。鼓勵金融業為文化産業輸血,擴大文化産業的比重,是推動我國産業結構升級、緩解資源能源瓶頸的重要舉措。二是有助於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金融支持文化産業發展,能緩解文化産品供需矛盾和結構性短缺,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讓人民群眾在享受富裕物質生活的同時,享受到更加豐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有助於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維護國家文化安全。文化産業兼具經濟和文化的雙重屬性,具有精神和物質的雙重力量。大力改善文化産業發展的金融環境,更好地運用國內國際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推動文化産業持續快速發展,將有效提高我國文化軟實力,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得優勢、掌握主動。

    2、請介紹一下《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答:《指導意見》分七部分:

    一是充分認識金融支持文化産業發展的重要意義。《指導意見》強調,文化産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加強金融業支持文化産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産業與金融業的對接,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是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需要,是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和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二是積極開發適合文化産業特點的信貸産品,加大有效的信貸投放。《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要根據文化企業的不同特點,積極探索應收賬款質押、倉單質押、融資租賃等貸款品種,建立文化企業無形資産評估體系,逐步擴大收益權質押貸款的適用範圍。對於融資規模較大、項目較多的文化企業,鼓勵商業銀行以銀團貸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對於處於文化産業集群或産業鏈中的中小文化企業,鼓勵商業銀行探索聯保聯貸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完善授信模式,加強和改進對文化産業的金融服務。《指導意見》要求,各金融機構根據不同文化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符合監管要求的靈活的差別化定價機制,科學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要充分考慮文化企業的特點,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和信用評分制度,建立專門針對文化産業金融服務的考評體系。要增強服務意識,設立專家團隊和專門的服務部門,主動向文化企業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要積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産品,為文化消費提供便利的支付結算服務。繼續完善文化企業外匯管理,提高文化産業貿易投資便利程度。

    四是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擴大文化企業的直接融資規模。《指導意見》提出,推動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和票據等方式融資,探索開展文化産業項目的資産證券化試點,鼓勵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風險偏好型投資者積極進入處於初創階段、市場前景廣闊的新興文化業態。

    五是積極培育和發展文化産業保險市場。《指導意見》要求各保險機構應根據文化企業的特點,積極開發適合文化企業需要的保險産品,鼓勵保險公司探索開展信用保險業務,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針對文化出口企業的保險服務,積極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

    六是建立健全有利於金融支持文化産業發展的配套機制。《指導意見》提出,要推進文化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為金融支持文化産業發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中央和地方財政可通過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給予貸款貼息和保費補貼。建立多層次的貸款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完善支持産權法律體系,切實保障各方權益。

    七是加強政策協調和實施效果監測評估。《指導意見》要求,加強信貸政策和産業政策的協調,制定並定期完善《文化産業投資指導目錄》,建立多部門信息溝通機制,搭建文化産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加強政策的落實督促評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産業發展的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3、對於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文化産業發展,《指導意見》在監管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對於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文化産業發展,《指導意見》主要從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文化産業特點的信貸産品、完善授信模式、加強和改進對文化企業的金融服務等方面提出了監管要求。一是推動多元化、多層次的信貸産品創新;二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探索適合文化産業項目的多種貸款模式;三是完善利率定價機制,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利率;四是建立科學的信用評級制度和業務考評體系,強化貸款責任的針對性,構建健康的信貸文化;五是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對文化企業的金融服務,增強服務意識,主動向文化企業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

    隨著我國文化産業的不斷發展,銀行監管部門將會進一步細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文化産業發展的監管要求,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我國文化産業的發展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4、如何發揮保險支持文化産業振興和發展的積極作用,有哪些考慮?

    答:支持文化産業振興和發展,保險業可以發揮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一是為文化産業發展提供風險保障。保險機構可開發適合文化企業特點和文化産業需要的保險産品,如在現有保險産品的基礎上,探索開展知識産權侵權險,演藝、會展、動漫、遊戲、各類出版物、印刷、複製、發行和廣播影視産品完工險、損失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新型險種,以及各類責任保險業務,通過創新發展,培育和完善文化産業保險市場,提高保險在文化産業中的覆蓋面和滲透度,有效分散文化産業的項目運作風險。

    二是為文化産業發展提供便捷服務。《指導意見》中已經明確,“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保險服務”。對於宣傳文化部門重點扶持的文化企業和文化産業項目,保險機構將建立承保和理賠的便捷通道,對於信譽好、風險低的,可適當降低費率。對於符合《文化産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條件,特別是列入《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的文化出口企業和項目,保險機構將積極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鼓勵和促進文化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三是支持文化企業拓寬融資渠道。保險公司將發揮機構投資者的作用和保險資金融資功能,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投資文化企業的債券和股權,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還可以參與文化産業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工具,保險還可與信貸、債券、信託、基金等多種金融工具相結合,為文化企業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此外,保險公司還可以探索開展信用保險業務,彌補現行信用擔保體制在支持融資方面的不足。

    5、《指導意見》在鼓勵文化企業通過上市、發行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上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推動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文化企業發行上市不僅可以推動文化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而且為文化企業搭建了融資平臺,有利於文化企業做優做強。多年以來,對於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的首次發行上市及再融資申請,證監監管部門一直持積極態度,支持其在主板、創業板發行上市及再融資。

    二是支持文化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方式融資。積極發揮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機構的作用,為中小文化企業通過發行集合票據等方式融資提供便利。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文化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註冊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鼓勵仲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

    6、對於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産業發展的配套機制方面,《指導意見》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一是《指導意見》第十五條明確指出,“中央和地方財政可通過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給予貸款貼息和保費補貼”。其中,中央財政資金將通過貸款貼息、保費補貼、項目補助、績效獎勵等方式,重點支持國家級文化産業基地建設,支持文化産業重點項目及跨區域整合,支持國有控股文化企業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領域新産品、新技術的研發,支持大宗文化産品和服務的出口等。

    二是支持設立文化産業投資基金。目前,中國文化産業投資基金已著手啟動,該基金由中央財政注資引導,吸收國有骨幹文化企業、大型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認購,重點扶持我國演藝娛樂、動漫遊戲、影視製作和發行放映、出版發行、文化會展、網絡信息傳媒等傳統和現代文化領域的發展,部分地方也已開始嘗試設立文化産業投資基金,推動本地文化産業發展。

    7、《指導意見》在推動文化産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建設方面有哪些考慮,有關部門打算如何推進?

    答:《指導意見》提出,要建立多部門信息溝通機制,搭建文化産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具體措施主要包括:建立文化企業投融資優質項目數據庫,通過組織論壇、研討會、洽談會等形式,加強文化項目和金融産品的宣傳、推介,促進銀、政、企合作,對納入數據庫並獲得宣傳文化部門推薦的優質項目,金融機構應重點支持。

    目前,有關部門已委託專業機構,著手建立文化産業投融資優質項目數據庫,數據庫的軟體開發工作已基本完成。有關部門將開展文化産業投融資優質項目的篩選工作。為此,近期將組織針對各省市相關部門和重點企業的培訓,明確提供申報材料、相關數據和證明文件等要求。相關宣傳文化部門在促進銀、政合作,建立銀行與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業務合作機制方面進行了積極嘗試,如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明確對納入文化産業投融資優質項目數據庫並獲得宣傳文化部門推薦的優質項目,金融機構應予以重點支持。一些省市也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了戰略合作協議。

匯聚金融財政資源 助推文化發展繁榮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文化産業振興規劃的通知》(國發〔2009〕30號)精神,進一步改進和提升對我國文化産業的金融服務,支持文化産業振興和發展繁榮,2010年3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九部委聯合發佈了《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産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9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是近年來金融支持文化産業發展繁榮的第一個宏觀金融政策指導文件。

    《指導意見》針對目前我國文化企業有形資産少、無形資産多、抵押擔保品不足等問題,緊緊圍繞推動金融資本與文化産業有效對接,促進文化産業大發展大繁榮,立足於發揮信貸、保險、證券等多層次金融市場資源,立足於發揮宣傳文化、金融、財政等多部門工作合力,立足於推動金融産品創新和改進金融服務,多措並舉、多管齊下,匯聚金融、財政資源,助推文化産業發展和文化繁榮。

    《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要根據文化企業的不同特點,積極開發適合文化産業特點的信貸産品,加大有效的信貸投放。要根據不同文化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符合監管要求的靈活的差別化定價機制,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和信用評分制度,建立專門針對文化産業金融服務的考評體系。要增強服務意識,設立專家團隊和專門的服務部門,主動向文化企業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要積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産品,為文化消費提供便利的支付結算服務。

    《指導意見》提出,要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擴大文化企業的直接融資規模。推動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和票據等方式融資,探索開展文化産業項目的資産證券化試點,鼓勵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風險偏好型投資者積極進入處於初創階段、市場前景廣闊的新興文化業態。要積極培育和發展文化産業保險市場。各保險機構應根據文化企業的特點,積極開發適合文化企業需要的保險産品,鼓勵保險公司探索開展信用保險業務,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針對文化出口企業的保險服務,積極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

    《指導意見》明確,要建立健全有利於金融支持文化産業發展的配套機制。一是推進文化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為金融支持文化産業發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二是中央和地方財政可通過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給予貸款貼息和保費補貼。三是建立多層次的貸款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完善支持産權法律體系,切實保障各方權益。四是加強信貸政策和産業政策的協調,制定並定期完善《文化産業投資指導目錄》。五是建立多部門信息溝通機制,搭建文化産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六是加強政策落實的督促評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産業發展的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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