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人民大會堂簽署了《粵港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確定了粵港雙方在製造業及科技創新、營商環境等九大領域的合作,並明確了兩地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的具體內容。
根據《協議》,粵港雙方在知識産權保護方面的具體合作內容包括:第一,建立健全知識産權溝通聯絡和執法協作機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完善粵港侵犯知識産權案件信息通報制度,深化開展信息共享、執法協作、人員交流培訓等合作,完善粵港知識産權案件執法協作處理機制,建立區域知識産權保護體系,共同打擊跨境侵權違法犯罪行為。第二,完善“粵港澳知識産權資料庫”,加強知識産權宣傳、培訓交流、教育及研究合作。開展“正版正貨承諾”、企業知識産權研討、展會知識産權保護、知識産權專業人士及民間組織機構交流等活動。開展“創新知識企業”評審與推廣活動,推動企業運用知識産權。第三,鼓勵香港居民依法取得內地專利代理人資格,支持雙方知識産權仲介服務機構交流合作,拓展專利申請、商標註冊、版權保護及維護知識産權諮詢等業務。
《協議》共11章,50條,主要包括總則、跨界基礎設施、現代服務業、製造業及科技創新、營商環境、優質生活圈、教育與人才、重點合作區、區域合作規劃、機制安排、其它等十一章內容。在“營商環境”一章中以專門條款規定了知識産權保護。
據了解,貫徹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粵港雙方于2009 年初商定研究起草《粵港合作框架協議》。經過一年的努力,《粵港合作框架協議》于2010 年3 月獲得國務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