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環保廳針對西寧市、海東地區部分企業相繼發生擅自停運環保設施、偷排漏排、超標排放,嚴重污染周邊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等情況,決定利用一個月時間,在青海省範圍內開展對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大排查行動,採取轄區互查、突擊檢查、夜間暗訪、新聞媒體跟蹤檢查等形式進行抽查,以期通過全面排查,切實發現和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
這次大排查的主要範圍:一是排查污染防治設施與生産裝置不相配套,不能滿足污染物實際處理需要的,水、氣、聲、渣主要污染物超標排放或無組織排放嚴重的情況;二是排查擅自拆除、閒置、關閉或不正常使用大氣、水、噪聲、固體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三是排查違反操作規程使用防治設施、污染防治設施損壞或遇有故障未及時修復,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情況;四是排查擅自增加和改變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規定設立規範化污染物排放口及計量、監控裝置的情況。
青海省環保廳要求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嚴格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目標責任制,做到大排查與專項檢查、日常執法工作有機結合,尤其是加大城鎮建成區、主要交通幹線、旅遊風景區等敏感區域污染企業的環境監察和監測工作力度。對環境違法行為要採取停産整治、限期治理、掛牌督辦、實施綠色信貸政策等綜合措施,嚴管重罰、嚴厲打擊。
青海省環保廳將不定期對各地大排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若發現區域環境污染嚴重的,將約談地方政府、環保部門和企業主要負責同志,並限期整改。對整改期間消極不作為或整改不到位的,實施掛牌督辦,並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對於地方環保部門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不按規定責令整改,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導致環境污染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將建議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