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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力做好玉樹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
銀發〔2010〕121號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省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當前,玉樹地震災區(以下簡稱災區)的抗震救災工作已經進入關鍵階段。為儘快向災區提供最急需的金融服務,滿足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需求,現將支持災區抗震救災的特殊金融服務措施緊急通知如下:
一、確保支付清算、國庫等系統通暢運營,保證救援和捐贈資金及時劃撥到位。災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千方百計調動一切力量,加緊對各項業務系統進行搶修和管理維護,確保支付清算系統、國庫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系統和郵政匯兌等系統的正常、安全運營,保障救援資金及時劃撥到位。充分發揮國庫資金劃撥渠道安全便利的作用,實現救災補助資金點對點發放,保證救災補助資金直接支付給受災群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闢抗震救災捐款綠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各項捐款和救助資金及時到位,做好救災款項的支付清算服務,確保救災款項第一時間到達指定收款人賬戶。減免各金融機構通過支付系統辦理賑災款項匯劃的費用,確保各項捐款迅速匯往災區。
二、抓緊恢復災區日常金融服務功能,保證災區群眾就近方便獲得銀行服務。災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保證員工人身和財産安全的前提下,通過設立流動網點、搭建帳篷等設立臨時服務點,儘快恢復日常的金融服務,著力滿足抗震救災資金需求和當地群眾金融服務需求。根據實際需求,各金融機構基層網點要適當延長營業時間,方便災區群眾存款、取款和匯款。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挂失和補辦、轉賬的相關收費。
三、加強災區現金調撥和供應,確保災區的現金需求。災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災區現金供應。各金融機構從人民銀行發行庫提取現金不受次數限制。災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全力做好資金調撥,想方設法保障受災群眾的存款支取。對於持有有效存款憑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辦理。對於有效存款憑證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信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現金。對於其他可能出現的各類特殊情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局要及時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迅速做出反應,提出安全可行的解決辦法。
四、儘快做好對受災群眾金融權益的摸底調查和跟蹤確認工作,確保客戶的信息安全。災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抗震救災的同時,積極開展資産損失摸底調查工作,及時摸清各類財産,包括營業場所(如營業大樓、金庫)、業務運作設備(如電腦、ATM、POS機)、各類檔案資料(如檔案、合同、賬冊)等受災情況,據實分門別類,登記造冊;要全力保護好客戶和銀行機構各類業務數據和交易信息,儘快恢復備份數據;實時跟蹤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罹難和失蹤人員名單,嚴格確認客戶身份信息,並及時核對其與本行相關債權債務基本信息,耐心、妥善地處理好其家屬和直接相關人員的查詢核實工作。要科學估算債務資産損失情況,提早預估受災群眾生産生活和受災企業恢復生産經營的資金需求情況。
五、加大對災區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力度。人民銀行對災區安排增加再貸款(再貼現)額度,支持災區金融機構增強資金實力,加大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信貸投放力度。對支農再貸款執行優惠利率,自發文之日起,這類再貸款利率可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個百分點,以減輕災區金融機構的財務負擔。對災區執行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下調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支持其增加災區信貸投放。
六、災區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大對抗震救災和災區重建的信貸投入。災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闢抗震救災綠色授信通道,縮短授信審批環節,提高貸款審批效率,確保抗震救災和災區重建貸款及時發放到位。農業發展銀行要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優勢,加大對災區政策性涉農貸款的支持力度。農業銀行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災區“三農”的信貸投入。農村信用社要積極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支持災區應急小額信貸需求。郵政儲蓄銀行要發揮營業網點多的優勢,積極為災區人民群眾提供信貸支持。
七、發揮資本市場功能,支持災後重建工作。加強服務,保護災區投資者合法權益。支持結算公司、開戶代理機構、證券經營機構、開放式基金代銷機構等單位適當減免災區證券持有人的證券賬戶卡挂失與補辦、證券查詢、證券繼承等涉及的相關費用。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主動聯絡災區客戶,全面了解受災客戶情況,對客戶情況進行摸底匯總;實時跟蹤當地主管部門確認的罹難和失蹤投資人員名單,對罹難和失蹤投資者的證券及資金賬戶進行標識;對罹難和失蹤投資者親屬等憑有效證明材料辦理遺産繼承、財産代管等手續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優先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儘快為其辦理非交易過戶、財産代管等手續。加強對災區企業的上市培育服務,支持符合法定條件的災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經營網點。
八、保險機構要主動深入災區,增加賠付網點,積極主動為受災群眾提供便捷的保險理賠服務。保險公司要主動聯絡災區保險客戶,全面排查客戶投保及損失情況,對於符合條件的賠付,加快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配備專門人員,做好理賠服務。
九、認真做好災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金融穩定。對於受損嚴重的營業網點,要安排專人24小時輪流守護,充分運用現代科技、網絡技術,確保金融基礎網絡系統正常運營。切實保護好金庫、保險箱等重點場所、設施,確保現金安全。對於其他受損網點和臨時網點要嚴格實施安全控制,保證網點安全運營,做好金庫守護和運鈔安全工作,嚴防各類針對受災地區銀行服務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和監管部門,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銀行員工人身和銀行財産安全。
十、妥善安排好災害發生前已發放貸款的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時償還的各類貸款,在2011年6月底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不影響借款人繼續獲得災區其他救災信貸支持。對借款人主動還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還清貸款的相關信息及時補錄入人民銀行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及時將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請災區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積極會同當地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部門,結合轄區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的實際需要,落實有關政策措施,抓緊做好災區的各項金融服務工作。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