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幹部全程監督,違規失責嚴肅追究。4月16日,河南省委組織部印發通知,要求各級各地要認真學習宣傳、嚴格遵照執行中央“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加強督促考核,確保取得實效,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不斷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為健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機制,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進一步提高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日前,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同時,中組部制定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這3個辦法與《責任追究辦法》配套銜接,共同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統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
用人失察失誤要問責
《責任追究辦法》指出,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責任追究辦法》列出了38條用人失察失誤要追究責任的情形。如,違反幹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有關領導幹部責任;不按照規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和範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要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要追究幹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不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掌握的有關擬任人選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要追究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等等。
《責任追究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的相關責任人,依據有關法律條例,將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責任追究辦法》要求,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為實施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幹部選任要事前報告事後評議離任檢查
中組部出臺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等3個辦法,強調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要堅持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相結合、過程監督和效果監督相結合。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列出了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應負責報告和審核的幹部選用的12個情形。比如,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的,越級提拔幹部的,破格提拔幹部的,都要進行報告和審核。未經審核答覆,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
《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指出,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範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簡稱“一報告兩評議”)。根據民主評議結果,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後,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督促進行整改。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明確,離任檢查重點檢查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市縣黨委選拔任用的幹部的情況、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的情況特別是離任前有無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情況、加強幹部監督管理工作的情況等。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如發現有違規失責行為,將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記者 宋華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