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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玉樹抗震救災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出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4月29日   來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網站

    為保障青海省玉樹抗震救災工作的順利實施,規範抗震救災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抗震救災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抗震救災財政專項資金專款專用,青海省出臺了《青海省玉樹抗震救災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按照專款專用、統籌規劃,重點使用、標準公開、特事特辦以及同步監督的原則,對中央財政和各級地方財政撥款,各級社會捐贈資金以及上述資金的利息收入,應主要用於以下開支:水、電、路、橋、人蓄飲水供應點搶修及相關救援設備、必要的汽柴油、急救藥品和急救醫療專用設備的租賃、採購;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及災民生活困難救助;搶險救援期間的搶險救援人員及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災民臨時安置期間的衣、食、住、取暖、炊具、燃料等基本生活用具;災民的醫療費用,如地震災害造成的受傷人員的救治費用、重傷人員的陪護費用、其他災民的門診等費用;用於學校復課,提供基本復課設施條件;其他用於抗震救災的費用,如災區的垃圾處理、衛生防疫等費用。

    《辦法》明確,抗震救災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先由需求部門提出需求,經財政部門依據抗震救災資金管理原則和開支標準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審批後安排撥付。救災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對於救災物資的使用管理,《辦法》要求救災物資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救災物資的發放、登記、回收等管理工作。對物資發放的範圍、配備標準、登記造冊、可重復利用物資的回收等提出明確的要求,落實責任、強化管理。對此次搶險救災中採購的搶險工具、大型機械、專用設備等,應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明確的責任單位負責落實回收工作,並及時繳入公物倉或民政部門的救災倉庫。

    《辦法》要求,各級監察、審計、財政、民政等部門要切實擔負起監督檢查的責任,提前介入,對抗震救災專項資金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及效果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監督,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變救災資金用途。要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力度,並及時將救災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結余情況及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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