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近日出臺的《關於規範礦産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2010年7月1日起,申請探礦權新立、延續、變更,須提交評審通過的礦産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和評審意見書。有關人士稱,此舉是為了進一步規範探礦權審批管理,推進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質量,降低勘查投資風險,進一步規範礦産資源勘查市場。
《通知》規定,礦産資源勘查實施方案應由具備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礦産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要求編制;礦産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按照《礦産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審查要求》進行評審,出具《礦産資源勘查實施方案評審意見書》;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探礦權申請項目的勘查實施方案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審查,部審批發證的其他探礦權申請項目的勘查實施方案委託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委託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中央財政出資項目的勘查實施方案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包括地質、礦産、遙感、物探、化探、探礦工程等多領域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參與評審的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根據實際需要和專家資信情況對專家庫進行動態調整,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礦産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的實施實行合同管理。
《通知》規定,承擔勘查實施方案評審工作的單位受理勘查實施方案評審申請至完成評審,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探礦權人應按照經過認定或評審通過的勘查實施方案進行勘查施工;探礦權人對勘查實施方案審查有異議的,登記管理機關可提出重審或由登記管理機關另行委託其他單位進行復審。
《通知》還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勘查實施方案對勘查項目監督檢查、探礦權延續申請項目如何辦理延續申請手續、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查實施方案編制和鈾礦勘查實施方案的審查等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