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産品生産許可證標誌的公告
2010年第39號
為了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進一步做好工業産品生産許可工作,現將有關的企業産品生産許可證標誌使用事宜公告如下:
企業産品生産許可證標誌由産品生産企業自行加印(貼)。企業使用企業産品生産許可證標誌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的企業在2010年6月1日起18個月內可以繼續使用原已印製的帶有舊版生産許可證標誌包裝物。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