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聯合公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紀律條令》),自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
公安部黨委歷來高度重視公安隊伍紀律作風建設,始終堅持從嚴治警,積極推進公安隊伍的正規化、制度化建設。在認真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會同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紀律條令》。《紀律條令》共3章、31條。結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實際,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涉及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執法執勤、內務紀律等。這些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設定,充分體現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職業特點,體現了公安機關從嚴治警的剛性要求。
《紀律條令》與公安部先後頒布實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配套銜接,這“四大條令”對促進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推進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三部門要求,各級監察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格依法依紀查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案件。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不論涉及什麼人,都要嚴肅查處,決不姑息,充分發揮《紀律條令》的教育和威懾作用,維護公安機關鐵的紀律。同時,要重視日常監督,不斷拓寬監督渠道,把依法從嚴治警、打造人民滿意的公安隊伍的要求落實到具體工作的各個方面。
附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