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繼續深入開展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0〕70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今年以來,各地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發改能源〔2009〕3278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深入開展煤礦瓦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推進以瓦斯先抽後採為重點的煤礦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實,大部分地區和煤礦企業有效地防範了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發生。但一季度,個別地區和煤礦企業瓦斯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發生了2起重特大瓦斯事故和17起較大瓦斯事故,共造成139人死亡。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産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0〕15號)精神,根據全國安全生産(季度)視頻會議關於深入開展煤礦瓦斯專項整治的工作要求,進一步突出預防為主、加強監管、落實責任,深化以瓦斯先抽後採為重點的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多發勢頭,決定在全國煤礦繼續深入開展瓦斯專項整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化瓦斯專項整治的內容
1.瓦斯先抽後採、抽採達標情況。凡是開採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採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達到限定值且用通風方法難以解決瓦斯問題、礦井瓦斯絕對涌出量達到限定值的礦井,必鬚根據《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煤礦瓦斯抽採基本指標》(AQ1026-2006)的要求,建立瓦斯抽採系統,並投入正常運行;所有應抽採瓦斯的礦井,必須保證瓦斯抽採效果指標(包括煤層瓦斯含量或瓦斯壓力、工作面瓦斯抽採率或煤層殘存可解吸瓦斯含量、工作面回風流瓦斯濃度、礦井瓦斯抽採率等)達到《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煤礦瓦斯抽採基本指標》要求。
2.預防煤與瓦斯突出措施落實情況。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按照區域防突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實施區域與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做到不採突出面、不掘突出頭;健全防突機構、配足防突專業人員,完善防突管理制度,落實防突責任制。立即組織開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排查工作,對煤與瓦斯突出礦區的所有高瓦斯、低瓦斯礦井全面排查,督促煤礦企業按規定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基礎參數,凡是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超過0.74兆帕(MPa)的礦井,要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一律責令按突出煤層管理。
3.礦井通風系統可靠性。礦井必須完善通風系統,所有作業地點必須按規定配足風量,通風設施完好,杜絕瓦斯積聚和瓦斯超限作業行為。特別針對今年以來瓦斯爆炸事故主要發生在低瓦斯小煤礦的特點,督促小煤礦落實《煤礦安全規程》新修訂條款相關要求,加強局部通風和供電管理,保證合理供風,防止瓦斯積聚引發事故。
4.瓦斯監控系統運行情況。確保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穩定,傳感器數量充足、安裝位置正確,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維護、調校制度,實現安全監控系統數據準確、報警及時、斷電可靠。
5.煤礦瓦斯防治措施和制度落實情況。煤礦企業應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現場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規章規程標準確立的瓦斯防治措施,確保瓦斯管理制度措施得到真正落實。
二、工作要求
1.加強對瓦斯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煤礦瓦斯專項整治的內容和要求,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要明確分工、強化責任、狠抓落實。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2009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關於開展大中型煤礦和小煤礦瓦斯治理專項整治的分工和有關要求,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認真組織開展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各煤礦企業要按照有關要求,具體實施深化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
2.建立定期排查、調度和通報制度。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結合探索建立煤礦瓦斯治理長效機制,實行煤礦瓦斯治理措施落實情況定期排查、調度和通報等制度;採取企業自查和組織抽查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對瓦斯治理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排查;加強調度,掌握應抽採瓦斯礦井和應建未建瓦斯抽採系統礦井、抽查不達標礦井、防突規定不落實礦井、擬提請地方政府關閉礦井名單,對整改和關閉的礦井,要實行掛牌督辦,督促落實並定期通報整改措施落實和礦井關閉等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繼續組織開展好小煤礦瓦斯治理專家“會診”。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關於組織開展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09〕889號)要求,對煤與瓦斯突出和高瓦斯小煤礦,重點圍繞採掘部署、通風系統、瓦斯抽採、防突措施、監測監控、現場管理、技術管理等組織專家進行技術“會診”,針對“會診”發現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幫助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並跟蹤檢查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
4.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産。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加強對停産整頓礦井的監管,確保其按要求制定和落實整改方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停産整頓礦井以停代整、停而不整,甚至違法生産導致事故發生;要加強對整合技改和新建礦井的監管,嚴防借整合技改之名違法組織生産。所有礦井在投入(恢復)生産前,必須按規定落實瓦斯防治措施,建立瓦斯防治工作體系,否則不予通過驗收。
5.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大對瓦斯治理工作監管監察力度,把瓦斯治理措施落實情況納入重點監管監察內容。對應建未建瓦斯抽採系統、瓦斯抽採不達標、區域防突措施不落實的煤礦企業,責令立即停産整頓;對沒有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等基礎參數或應進行而未進行突出煤層鑒定的礦井,責令立即整改;對瓦斯災害嚴重、拒不執行防治措施、現有條件難以有效治理的煤礦以及違法生産造成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礦,要提請地方政府實施關閉。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分別於2010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將本地區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和總結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技裝司。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