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作為地質找礦改革發展大討論的重要成果之一,《國土資源部關於構建地質找礦新機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印發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貫徹執行。《若干意見》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地質工作規律,從8個方面提出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業相互聯動,公益性地質工作、地質勘查基金與商業性礦産勘查有機銜接,地質找礦與礦産開發緊密結合,地質找礦與礦業權管理及地勘單位改革發展協調配合”的地質找礦新機制,構建多元投資、多方合作、協調有序、快速推進的制度平臺,加快實現地質找礦重大突破。
就統籌協調全國地質找礦工作,《若干意見》強調,嚴格執行礦産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強化規劃的指導和調控作用。建立統一的地質找礦項目備案制度。
就有機銜接地質找礦多元投入,《若干意見》提出,按照“公益先行、基金銜接、商業跟進、整裝勘查、快速突破”的總體思路,明確各類地質找礦投入定位。公益性地質工作主要開展基礎地質調查、礦産資源潛力評價和重點成礦區帶礦産遠景調查,重點加強區域性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和遙感地質調查,極少量事關地質找礦的重大地質礦産問題可以作延伸攻關。國家財政設立的地質勘查基金主要發揮政策調控和降低勘查風險的作用,主要用於找礦潛力大且社會資金投入意願不強的礦産勘查,同時根據國家礦産資源戰略儲備調控需要,開展相應的勘查工作。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優先支持重點礦種、重點成礦區帶地質找礦工作,省級地質勘查基金重點安排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關係密切的地質找礦工作。地質勘查基金實行開放式運作,可根據需要與社會資金合作開展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以預查、普查為主的風險勘查工作,找礦成果按照合同約定方式處置。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地質找礦,對於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可以獨立投資的地質找礦項目,國家財政資金原則上不再投入。對生態環境脆弱等特殊地區,由國家財政出資開展礦産遠景調查和礦産勘查工作,規範引入有實力的大型礦業企業對大型規模以上礦産地開展整裝勘查和規模開發,按照礦産資源戰略儲備模式對中小型礦産地進行儲備。
就推進實施礦産資源整裝勘查,《若干意見》強調,在地質工作程度較高、近期有望取得重大找礦突破且適宜開展大規模勘查的地區劃定整裝勘查區。整裝勘查區內已有的探礦權,探礦權人要按照整裝勘查實施方案的統一要求開展勘查工作。資金實力不足的,可以採取與地質勘查基金或其他投資人合作的方式投入勘查,也可以依法轉讓探礦權。整裝勘查區內未設礦業權的區域,綜合考慮勘查方案合理性、勘查作業能力、資金能力、業績和資信等要素,公開規範引入社會資金投入勘查,促進地勘單位和礦業企業優勢互補、強強聯合。
就進一步優化探礦權出讓,《若干意見》強調,根據探礦權設置方案有計劃地出讓探礦權。以招拍挂等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時,必須提供區內已完成主要地質工作成果信息資料。對工作程度較低的重點勘查區,原則上要在完成1:5萬地質礦産遠景調查、做好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後再出讓探礦權。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異常區和礦産地,主要以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鼓勵勘查技術與資本結合、開發反哺勘查,具有甲級礦産勘查資質的地勘單位與大型企業組建的聯合勘查開發實體,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探礦權。礦山企業依法申請利用原有生産系統開展礦山周邊或深部探礦的,可按有關規定以協議方式取得探礦權。
就完善地質找礦收益分配製度,《若干意見》指出,社會資金與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勘查取得的成果,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益,合作方可優先受讓地質勘查基金轉讓的探礦權。地質勘查基金單獨投資的項目,完成勘查工作後登出探礦權,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公開有償出讓探礦權。國有地勘單位可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以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折股參與地質找礦風險投資,分享找礦成果收益。國有地勘單位轉企業的,申請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産地礦業權,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准,其價款可部分或全部轉增為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若干意見》還就加強地質找礦工作監管與服務、大力推進地質找礦成果資料共享、建立科技創新産學研聯合攻關機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或提出了指導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