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衛生廳、省司法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日前聯合發佈《關於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制度的意見》,要求各地組建具有公信力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本著“調解優先”的原則,通過“消除誤解、加深理解、達到諒解、妥善調解”的方式,有效化解醫療糾紛。
《意見》指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醫療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屬於醫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較強的中立性,原則上在縣(市、區)設立,受理本轄區內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各醫療機構可以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室。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要注重吸納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較高調解技能、熱心調解事業的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調解員。原則上每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至少配備3名以上專職調解員,涉及保險工作的,應有相關專業經驗和能力的保險人員。要建立醫學、法學專家庫,提供專業諮詢指導,幫助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到依法、規範調解。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應指定1名專職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根據需要可指定若干人民調解員或邀請有關單位、個人參加調解,必要時可請當地鄉鎮(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調解員參與。醫患雙方也可從專家庫中選擇兼職調解員參與。需要進行相關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經雙方同意,可以委託有法定資質的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調解成功的醫療糾紛,應製作書面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引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支持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記者 宜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