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在西藏自治區民政廳有關部門獲悉,為著力解決城鄉居民就醫方面的困難和問題,保障城鄉居民病有所醫,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出臺《西藏自治區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進一步完善西藏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新政策規定,醫療救助的對像是具有西藏城鄉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民和西藏跨省安置退休人員,其在享受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牧區醫療制度及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後,家庭基本生活仍難以維持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醫療救助。每人年度醫療救助最高額度為60000元。救助額10000元以下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民政、財政部門審批,並報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備案。
據自治區民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新政策的出臺,是對原有城鄉醫療救助政策的進一步完善和提高,較以往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凸顯四大特點。一是擴大了醫療救助覆蓋面,實現了全民統籌享受醫療救助制度,包括將西藏跨省安置退休人員納入醫療救助覆蓋範圍,實現了城鄉一體化;二是加大了救助力度,每人年度醫療救助最高額度為60000元;對分散供養的五保戶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其所在村委會指定專人護理,每人每年補助護理費由600元提高到800元,三是取消了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的起付線;四是取消了醫療救助個人承擔部分的比例。(記者 劉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