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治安警察局2010年6月1日發佈新聞公報,宣佈自2010年7月1日起,孟加拉國、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裏蘭卡及越南6國公民,除特定人員外,須事先申請並獲得入境簽證方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而不再適用落地簽證做法。請上述6國赴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員注意瀏覽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網站,及時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證具體安排。
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實施新簽證安排,自2010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處及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將受理上述6國赴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員的簽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