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食品添加劑生産的管理規定《食品添加劑生産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
據悉,《規定》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産審批程序進行了細化,明確了生産者必須取得生産許可證後,才能從事食品添加劑的生産。與此同時,《規定》還進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劑的生産準入門檻,對從業人員素質、産品場所環境、廠房設施、生産設備或設施的衛生管理以及出廠檢驗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規定》對食品添加劑企業也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專門用了一個章節來規定“生産者質量義務”,具體包括:生産者應當對出廠銷售的食品添加劑進行出廠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生産者應當建立原材料採購、生産過程控制、産品出廠檢驗以及售後服務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做好生産管理記錄;食品添加劑包裝應當採用安全、無毒的材料,並保證食品添加劑不被污染;生産者應當對生産管理情況,重點是食品添加劑質量安全控制情況進行自查等。另外,《規定》還明確要求,如果生産的食品添加劑存在安全隱患的,生産者應當依法實施召回。
在標識方面,《規定》要求,食品添加劑標簽、説明書不得含有不真實、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項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