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遼寧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發佈會,重申將嚴格執行《遼寧省封山禁牧規定》,目的在於進一步保護新植林和既有林免遭人為破壞,促進林木的自然生長,增強人工造林的成活率,維護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據介紹,《遼寧省封山禁牧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09年12月2日以第238號省人民政府令予以公佈,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規定》公佈施行後,遼寧省各地陸續採取行動,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封山禁牧的工作部署和具體要求。但總的看,貫徹《規定》的力度還不夠,並沒有達到預期的工作效果。
《規定》明確了封山禁牧範圍,即“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林地,包括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還林地”。從事牧養牲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進入林地放牧;明確了市、縣政府的職責,即“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封山禁牧工作”。同時,也明確了各級林業部門的職責,規定了封山禁牧標誌設置,嚴格設定了法律責任。為使封山禁牧工作得以順利實施,《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對進入林地放牧,損壞森林、林木,損毀和擅自移動標誌、護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在《森林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基礎上增設了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構成治安處罰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