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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就"食品安全條例"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5日   來源: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網站

    近日,《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在該《條例》的徵求意見稿中,除了對工商、衛生、食品藥監、質監等部門監管職責作出明確劃分,解決了交叉管理和監管空白問題,還明確規定了小作坊、食品攤販及校園周邊小餐桌監管問題。對食品安全監督不到位的,主要責任人將引咎辭職。

    現狀:濫用添加劑  衛生條件差

    關於黑龍江省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省政協委員、大慶市政協副主席于智玲等委員曾在“兩會”上提出,食品在生産加工過程中濫用添加劑的問題依然嚴重。雖然《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已明確規定了食品添加劑允許使用的配置和使用量,但濫用或超標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現象仍屢見不鮮。在歷次執法檢查中,一些食品小作坊都存在過量使用添加劑的問題。另外,違法經營現象較多。如小作坊用劣質的原材料生産食品等。還有食品製作攤床衛生條件差,危害消費者健康。

    利益驅動是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主要原因,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管力度不夠也是引發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因素。據了解,目前的食品安全由多部門管理,多部門檢測,力量分散,工作缺乏協調,遇到問題時,甚至互相推諉扯皮;食品安全監管力量嚴重不足,設備短缺、落後,檢測面太小;最重要的是對事關食品安全的違法事件處罰過輕,沒有産生足夠的威懾力和震懾力。

    立法: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要求高了

    該《條例》中,對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作出了明確規定,並制定了嚴格處罰標準。食品生産作坊使用食品標簽或者食品添加劑,應到所在地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登記,核準程序、生産條件、原輔材料、檢驗等環節均有具體要求。未經生産核準擅自開辦小作坊、生産加工未列入目錄的食品品種或者超出生産核準範圍、生産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有毒有害的洗滌劑和消毒劑、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出廠銷售等27種行為,食品生産經營者將被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産核準證,生産經營者五年內不得從事小作坊生産經營活動。

    食品攤販,指在當地政府允許或者臨時指定的街頭或者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食品攤不符合衛生條件的食品製作、從業人員無健康證明、沒有生産經營記錄和進貨查驗等,均會被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被吊銷許可證和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中累計有三次不良信用記錄的,二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活動。

    《條例》中特別提出了加強校園周邊小餐桌的管理。要求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中小學校周邊以學生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小餐桌的監督管理。中小學校應當主動了解其周邊小餐桌的情況,及時向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另外,還規定了食品生産經營者對生産經營的不安全食品應當主動召回。

    監管:工商衛生質監  各司其職

    該《條例》對以往食品安全監管中職責不明確或有交叉的地方也作了明確規定。如質監負責食品生産領域以及食品標識、食品標準實施的監管;食品藥監負責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管;工商負責流通領域的監管以及商場、超市等有形市場外室內現制現售食品行為的監督管理;衛生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組織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等職責。

    對於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中規定,對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據悉,《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是黑龍江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的,包括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産經營標準、食品檢驗標準等多項內容,旨在規範食品生産經營行為,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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