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09年6月24日,商務部正式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正常情況下,本案調查期限截止日為2010年6月24日。
鋻於本案情況較為特殊和複雜,商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6條的規定,決定將本案的調查期限延長6個月,即本案調查期限截止日為2010年12月24日。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