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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仇保興:做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工作至關重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01日   來源: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日(7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近日接受了《中國建設報》記者的採訪,暢談關於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工作的重要性,對貫徹執行《辦法》和切實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做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至關重要

    記者:城鎮體系規劃是《城鄉規劃法》明確的法定規劃。《城鄉規劃法》第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您能否介紹一下制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目的和意義?

    仇保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省和自治區政府實施城鄉規劃管理的基本依據,是落實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引導省、自治區城鎮化和城鎮發展,指導下一層次規劃編制的公共政策。它的核心任務是合理配置省域空間資源,優化城鄉空間佈局、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制定和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省、自治區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省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主要任務。

    當前是做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工作的關鍵時期。我國正處在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城鎮化的健康發展關係經濟發展、社會和諧、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永續利用,中央和地方都在下大力氣研究制定城鎮化政策。城鎮體系規劃是制定城鎮化政策的基礎,也是城鎮化政策的核心內容。要因地制宜地引導城鎮化合理有序發展,就要認真制定和實施城鎮體系規劃。首先,要通過制定規劃,認識和掌握人口、資本、土地和科學技術等生産要素空間集聚與擴散的規律和特點,系統分析和研究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合理選擇適合當地發展條件和發展階段的城鎮化路徑和模式。其次,要通過依法實施規劃,加強對開發建設活動的空間管治,引導基礎設施的合理佈局,形成城鄉統籌、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城鎮化發展態勢。  

    城鎮體系規劃不能就體系論體系

    記者:目前,許多省、自治區正在開展新一輪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各地貫徹中央提出的堅持走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統籌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要求,提出要充實規劃內容,完善規劃結構,加大規劃的調控力度。《辦法》在這些方面是怎樣考慮的?

    仇保興:從上世紀80年代起,我們就在城鄉規劃中持續堅持開展城鎮體系規劃。20多年來,城鎮體系規劃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成為當前國內最為成熟的區域規劃。即將施行的《辦法》,總結和吸取了以往工作中的經驗和教訓,在突出強調城鄉統籌和依法行政的同時,在增強規劃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增強規劃的剛性和適應性方面,對編制和審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城鎮體系規劃不能就體系論體系。制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務實是前提。必須從省、自治區政府履行城鄉規劃管理職能的實際需要出發,為管理提供依據。省、自治區政府在城鄉規劃管理上的職責,一是要制定全省的城鎮化政策和城鎮發展戰略;二是要以城鎮為支撐合理佈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三是要把不得開發和共同開發的空間保護好、控制好;四是要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包括省內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等等。制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就是要圍繞這些內容,通過規劃,明確省、自治區履行城鄉規劃管理職能的目標、任務和要求。

    同時,要根據省級政府事權的特點,合理確定規劃的內容和深度。要突出對全局性、整體性的部署和安排,著力解決各城市解決不了和解決不好的矛盾和問題,並根據解決這些問題的需要明確對相關地方規劃編制和實施的要求。譬如江蘇劃定區域基礎設施廊道,要求相關城市共同遵守,一方面能夠協調公路、輸油管、高壓線等網絡性基礎設施與城鎮發展的關係,另一方面能夠借助規劃管理的手段保障這些設施的用地不被佔用。最近一段時間,國內一些地方不斷出現因城市垃圾處理、污水排放引發的矛盾,已經從城市問題上升為區域問題,都需要在城鎮體系規劃中從長計議、統籌考慮。

    全面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工作

    記者:發揮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作為省、自治區政府履行城鄉規劃管理職能的基本依據作用,不僅需要在規劃的編制環節強調務實,更需要把規劃的實施與依法行政的要求結合起來,抓好規劃的實施。對各地來説,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有什麼明確要求?

    仇保興:規劃的目的是提高管理的科學性和水平。沒有管理的落實,規劃做得再好都是白搭。規劃是為實踐服務的,也只有通過實踐,才能不斷發展、不斷完善。一些地方反映省域城鎮體系規劃難實施、沒手段。我認為問題的根源還在於省級政府履行城鄉規劃管理的職能不清晰、不健全。所以,首先要呼籲各省、自治區適應城鎮化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依據《城鄉規劃法》,健全省級政府城鄉規劃管理職能,創新管理機制,使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目的性更加明確。

    其次,規劃實施的抓手要管用。一是要抓住各省、自治區制定城鎮化發展政策的機遇,把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融合到推進城鎮化的政策和行動中去。二是要發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法定作用,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嚴格對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佈局的協調管理,嚴格對禁建區、限建區的開發管治。三是要依託對省域內各地方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把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目標、要求落實到各地方的城鄉規劃中去。要把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作為省政府審批各地方的規劃的依據,實現各層次城鄉規劃互相支撐、逐級落實的管理機制,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城鄉規劃管理格局。

    第三,要做好規劃的實施評估。各省、自治區每年都會開展一系列加強城鄉規劃建設、提升城鎮發展質量、改善城鄉人居環境的活動。要把這些活動的開展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結合起來,與健全規劃實施評估制度結合起來。這樣做,不僅可以把這些活動納入依法行政的軌道,增強活動的權威性,而且可以促進各項活動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相銜接,建立長效機制,從整體上提高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水平和效益。同時,也要把監督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作為城鄉規劃特派督察員的重要職責。

    第四,要做好規劃的深化和細化。我們通常看到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成果好比是一個總規。通過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深化細化總規的要求,才能切實發揮規劃應有的指導和調控作用。各省、自治區要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基礎上,結合各地的實際,做好重點地區特別是城鎮密集地區、生態敏感地區和重大開發建設項目影響地區的城鎮發展與佈局規劃,做好有關區域重大基礎設施佈局或重要資源保護的專項規劃。江蘇省在上一輪規劃中開展的三大都市圈規劃,浙江省最近開展的浙江省電力設施佈局規劃,廣東省開展的珠三角區域綠道規劃,都對深化落實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值得借鑒。

    總之,只有把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制定和實施與省、自治區政府依法履行城鄉規劃管理的職能結合起來,與推動城鎮化的合理有序發展結合起來,工作才能有方向、出成效。《辦法》從實際出發,從發揮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指導和調控作用出發,對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規劃內容和規劃編制的經費來源作了明確的規定。要認真執行《辦法》,全面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工作,按照城鄉統籌、區域協調、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要求,形成佈局合理、功能完善、集約緊湊、低碳宜居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新格局,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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