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建設
推進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工作的通知
辦醫政發〔2010〕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2009年6月,我部印發了《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衛醫政發〔2009〕51號,以下簡稱《辦法》),對全國省級以上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的規劃、設置、考核、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各地按照《辦法》有關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積極推進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建設和管理工作,在規範診療行為,提高診療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函〔2010〕67號)中關於“實行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的有關要求,現就加強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建設、推進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建設、推進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工作的重要意義
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建設是保障醫療質量的有效手段,是推進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的重要基礎,是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推進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對於有效利用衛生資源,提高診療水平,規範診療行為,改進醫療服務,促進合理檢查和合理診療,降低患者就診費用,強化患者對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切身感受具有重要意義。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這兩項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各專業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建設和管理,推進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促進醫療質量管理與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
二、統籌組織安排,穩步推進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建設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的規劃、設置、考核和管理。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加強組織領導,制訂工作規劃,統籌安排進度,逐步建立質控網絡、程序和標準。指導轄區內省級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醫療質量控制工作。對省級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實施動態管理,制訂相應的檢查和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按照《辦法》有關規定,根據醫療機構不同專業質控需要,設立不同專業的省級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原則上同一專業只設定一個省級醫療質量控制中心。要按照《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及補充目錄中的二級科目,在2012年底前建立各臨床主要專業的省級醫療質量控制中心。
省級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導下實施醫療質量控制工作。要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的專業手段,通過建立信息資料數據庫等方式,對醫療質量全過程實施動態控制與管理;逐步組建本行政區域相關專業質控網絡,擬定質控程序、標準和計劃;定期向醫療機構通報考核方案、質控指標和考核結果,指導市(地)、縣級醫療質量控制機構開展工作;對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質量考核,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質量控制工作。醫療質量控制中心所在醫療機構要在辦公場所、設備、經費和必要的專(兼)職人員等方面提供保障。
三、以加強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建設為切入點,進一步推進同級醫療機構間檢查結果互認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以加強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建設為切入點,大力推進同級醫療機構間檢查結果互認工作。要繼續按照我部《關於醫療機構間醫學檢驗、醫學影像檢查互認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發〔2006〕32號)有關要求,根據轄區醫療機構實際狀況,合理確定開展檢查互認的項目。對於開展檢查結果互認的醫療機構或項目要有科學、合理的認定依據。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首先選擇穩定性好、質量能夠監控和費用較高的檢查項目,組織轄區內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間逐步開展檢查結果互認工作。參加省級醫療質量控制的檢查項目,可以在本省(區、市)範圍內實行檢查結果互認。對於參加國家級醫療質量控制的檢查項目,有條件的省(區、市)之間可以探索開展檢查結果互認。省級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出具的質控結論可以作為本轄區檢查結果互認的依據。
各省(區、市)同級醫療機構之間要于2010年底實現醫學影像資料互認和常規臨床檢驗項目結果互認。請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有關工作情況於2010年12月 1日前報我部醫政司。
聯絡人:醫政司醫療處 張洪濤、吳健、付文豪
電 話:010-68792413、68792209、68792205
傳 真:010-68792513
E-mail: mohyzsylc@163.com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