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重型汽油車和兩輪摩托車實施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的通知
京環發〔2010〕192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家標準《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14762—2008)和環境保護部《關於調整國家第三階段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放標準實施方案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29號)的要求,自2010年7月1日起,所有銷售、註冊登記的重型汽油車(發動機)、兩輪摩托車(含兩輪輕便摩托車)須符合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為確保國家排放標準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對新購不符合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要求的重型汽油車、兩輪摩托車(含兩輪輕便摩托車),北京市將停止辦理環保手續;原有環保合格車型目錄中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車型同時廢止。
二、凡在2010年7月1日前已購買符合國家第二階段排放標準的重型汽油車(最大總質量3.5噸以上)、兩輪摩托車(含兩輪輕便摩托車)且未註冊登記辦理牌證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可在2010年7月30日前憑購車正式發票(包括原件和複印件),按原規定的程序辦理環保手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