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勞發[2010]166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總工會,中央、部隊在京有關單位及各類企業:
目前,北京市已進入夏季高溫期,為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現就做好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夏季高溫中暑問題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危害性,切實重視和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研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救援預案,加大對作業人員防暑降溫和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做好防暑降溫的預防保障工作。
二、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産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産,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四、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自2010年7月起,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於90元。
高溫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五、用人單位除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外,在每年夏季還應當為全體職工提供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六、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局
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總工會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